《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解讀
隨著科技發展,核與輻射技術廣泛應用,輻射損傷時有發生。皮膚作為外界損傷作用于人體的第一道保護屏障,往往最先表現放射損傷的種種癥狀。本標準主要適用于職業人群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和處理,對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為便于實際工作使用,此次修訂將GBZ?106—2016《職業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GBZ?219—2009《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和WS/T?475—2015《放射性皮膚疾病護理規范》3項標準進行了整合。
一、放射性皮膚疾病的吸收劑量
依據國際出版物和有關資料中對于皮膚紅斑、暫時性脫發、皮膚破潰、晚期皮膚萎縮等相關癥狀發生時間和劑量閾值的研究,同時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將分次照射劑量閾值定為:在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膚劑量≥3?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累積吸收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于15?Gy或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于5?Gy。需要說明的是弱貫穿輻射,由于射線能量在皮膚組織淺表即行衰減,更容易對皮膚造成損傷,局部皮膚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暫時性脫毛,毛囊丘疹等損傷性改變。故在本標準中對于弱貫穿輻射造成皮膚放射性損傷的劑量閾值進行了特殊說明。
二、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臨床表現
皮膚受照后可能出現數次紅斑。早期短暫性紅斑出現在受照數小時內,1-2天減退。受照大約10d后開始出現二次紅斑反應。受照后3-5周內出現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后約4-6周再出現的脫皮即為典型的濕性脫皮。受照約8-10周后,也可能會出現晚期紅斑。
三、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早期反應除了充血、水腫以外,在大劑量照射后,會產生急性表皮壞死,其原因為表皮基底層有絲分裂后的細胞直接發生分裂間期死亡。這種效應與穿透力更強的射線導致的典型濕性脫皮的肉眼外觀類似,但是發生更早(約在照射后10d內),持續時間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受照數年后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I度表現為皮膚色素沉著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II度表現為皮膚角化過度,皸裂或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III度表現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
放射性皮膚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基礎之上,多伴有難愈合性潰瘍。局部皮膚表現為結構層次和修復機制的紊亂。病變組織的病理活檢為診斷的“金標準”。
四、放射性皮膚疾病處理原則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需要盡快治療,包括全身生命維持治療和局部保守治療,必要時需要手術修復治療。對于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不同的分度將采取不同的治療方案,其主要目標是為求“閉合創面、修復功能、防止癌變”。放射性皮膚癌一經病理證實,需要明確全身轉移情況,進行臨床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術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綜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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