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發電“11·26”墜落事故
2022年6月11日,鹽城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省12345轉辦舉報件,舉報人反應: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在2015至2019年間,發生多次人身傷害事故。6月13日,市應急管理局會同亭湖區應急管理局對相關事故進行核查。6月28日,市安委會辦公室下發函件,初步認定2019年11月26日鹽城發電有限公司七期脫硫甲漿液循環泵在進行設備檢修時發生一起造成1人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求對該起事故組織開展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鹽政規發〔2014〕8號)的相關規定和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鹽城發電有限公司三起事故組織開展調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新洋街道辦事處成立了由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局、紀工委、派出所、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同時聘請相關專家,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鹽城發電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注冊地址位于鹽城市人民北路159號,法定代表人解某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007******65M,注冊資本337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電力、熱力的生產、批發、零售;售電、電力購銷代理及咨詢;粉煤灰、石膏及其他電力副產品的生產、批發、零售等。
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前身為鹽城發電廠,始建于1958年。2003年,該公司由江蘇省電力公司劃歸江蘇省國信集團,現為集團全資子公司。公司歷經八期擴建,現有2臺135MW熱電聯產在役機組(10#、11#機組,總裝機容量27萬千瓦。)均投產于2005年7月。2014年,該公司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總投資7239萬元對鍋爐煙氣系統進行了脫硝技術改造。《關于印發〈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的通知》(發改能源〔2014〕209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江蘇省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96號)等文件鼓勵燃煤發電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后,該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開始進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8年5月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完成。
(二)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根據江蘇省發改委有關文件精神,該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認定在役發電機組全部關停(蘇發改能源發〔2021〕233號)。根據國信集團《2022年鹽城發電公司資產處置工作第一次專題會會議紀要》(〔2022〕4號),該公司制訂了《關停資產處置及相關款項清收任務表》,以2022年年末為完成時間節點,現有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土地資產全部移交鹽城市城投集團。
目前,該公司現有員工748人,平均年齡52周歲,一些大齡員工正在辦理提前退休和內部退養手續,其他人員都分流至江蘇省國信集團下屬其他單位,公司僅保留部分管理人員進行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后續的關停處置工作。
二、事故現場勘察及其他情況
由于事故發生時間為2019年,事發現場及相關監控記錄已無法查證,調查組根據該公司的《不安全情況調查分析報告》并結合相關人員都詢問筆錄對事發情況進行了分析,還原了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該起事故發生地位于鹽城發電有限公司,涉事設備為七期脫硫甲漿液循環泵,由該公司檢修部鍋爐維護班負責執行,根據鹽城發電有限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設備檢修必須辦理設備異動申請以及工作票等手續。
經查,2019年11月26日,鍋爐維護班顧某明和楊某華一起對七期脫硫甲漿液循環泵排空門進行檢查時,未辦理設備異動申請以及工作票等手續。
三、事故經過、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發經過
2019年11月26日上午脫硫運行班反映七期脫硫甲漿液循環泵排空門無法操作,脫硫專工韓某軍通知鍋爐維護班顧某明到現場檢查。14點10分左右,鍋爐維護班顧某明與楊某華一同對七期脫硫甲漿液循環泵排空門進行檢查,發現排空門開關不靈活且無法關閉位。顧啟明在未辦理設備異動申請以及工作票等手續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更換閥門。由于安裝螺栓時發現螺栓孔位置有偏差,顧某明便找來一根毛竹來撬動管道以使螺栓孔對位,在用腳踩毛竹時不慎從橫梁(約1.5米高)上跌落至地面,跌落后發現右后腳跟有疼痛感且無法行走。
(二)事故救援及報告情況
事情發生后,楊某華立即將其背至車間浴室用水清洗后聯系班組負責人,班組負責人立即將人送鹽城中醫院檢查。經鹽城市中醫院于2019年12月24日診斷顧某明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20年3月6日,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顧某明的傷情和傷情部位為工傷(鹽人社工認〔2020〕第10號),
2021年7月8日,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顧某明傷殘等級為九級(鹽勞工鑒通〔2021〕2166號)。【最新版】電廠運行人員反事故真正的秘籍!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者基本情況
顧某明,男,身份證號:320911196******734,事發時系鹽城發電有限公司檢修部鍋爐維護班維修員。
(二)傷情認定
2018年6月5日,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鹽勞工鑒通〔2021〕2166號),鑒定為傷殘等級九級。
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安監總統計〔2012〕98號)的相關規定,傷者損失工作日超過105日,達到重傷標準。
(三)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顧某明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不清,違規使用不合適的工器具,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教育培訓不到位。該公司對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其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一起進行維修作業的人員未能及時提醒并制止傷者的違章作業行為。
2、安全管理有疏漏。該公司雖然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作業人員未嚴格按照要求執行,維修作業人員在未辦理設備異動申請以及工作票等手續的情況下開展維修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鹽城發電有限公司“11·26”摔傷事故是一起構成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關于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反“三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且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向屬地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于該起事故發生于2019年,事故發生后該單位積極組織人員對傷者進行了救治并進行了工傷認定及工傷賠償,且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考慮到目前該公司處于關停處置期,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并由新洋街道辦事處對該公司進行約談。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顧某明,男,鍋爐維護班人員。該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接線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不清,使用不合規的工具進行作業,且未履行工作票的等維修手續,在作業過程中從高處跌落受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2、楊某華,男,鍋爐維護人員。未能提醒顧啟明及時辦理設備異動申請以及工作票等手續,也未能及時制止顧啟明習慣性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由于該起事故發生于2019年,部分人員已退休、退養或分流,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執行。相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已由鹽城發電有限公司根據《不安全情況管理制度》進行了處理,建議由鹽城發電有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約談,并將前期處理結果及約談記錄上報新洋街道辦事處備案。突發!2024年8月8日山西一公司發生脫硫罐高空墜落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鹽城發電有限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危險作業的審批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和安全技能,從源頭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全面落實監管職責。監管部門和各板塊要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監管行業領域和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進一步壓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整工作。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要嚴厲打擊,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