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閃爆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5月8日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安排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7名施工人員對B系列6號氣化爐進行安裝恢復工作,當日12時30分左右現場出現一次晃電導致氣化爐停工,晃電恢復開工過程中,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對6號氣化爐現場施工人員進行警示并要求撤離。18時08分,B系列5號氣化爐在開爐、并爐過程中,粗煤氣分離器出口第二處45°彎頭至三通處壓力管道出現泄漏引發閃爆。火光亮度較高,呈現團狀偏白色,隨后呈現淺黃色,并迅速向周圍擴散。燃燒持續約15秒后火勢減弱消失。爆炸和火勢蔓延中有物體被拋出,并產生大量煙氣。
閃爆發生時,中化二建集團有限公司7人正在氣化B區六樓作業,其中周璐、張明理、王彩峰、李峰、賈文龍、高昆等6人在5號氣化裝置東側(原6號氣化裝置位置)進行吊裝作業(其中周璐位于6層外平臺),張強在7號氣化裝置處(位于6號氣化裝置東側)。爆炸造成周璐由6層外平臺掉落至4層外平臺橋架后死亡,張明理、王彩峰、李峰、賈文龍、高昆、張強等6人受傷(張明理、賈文龍重傷)。
應急救援措施
18時8分左右,氣化裝置氣化B區發現5號氣化裝置附近爆炸起火;
18時10分左右,當班調度立即電話向值班領導匯報情況,同時立即通知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隊趕往現場進行救援,并通知120趕往事故現場;
18時15分左右,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隊到達B系列氣化廠房展開滅火;
18時25分左右,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組織人員展開救援,將救出傷員送往淖毛湖鎮人民醫院;
18時35分左右,伊吾縣消防救援大隊到達現場展開滅火救援,將救出傷員送往淖毛湖鎮人民醫院;
19時左右明火撲滅;
20時左右,被困人員全部救出。
事故直接原因
根據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視頻監控和鑒定報告等,綜合認定此次事故原因系B系列5號氣化裝置開工恢復過程中,粗煤氣分離器出口第二處45°彎頭至三通處壓力管道在受到交變應力的影響下,致使薄弱環節處開裂泄漏,粗煤氣在泄漏后聚集濃度達到爆炸極限遇靜電引發閃爆。
事故間接原因
1.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6號氣化爐恢復升級項目,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擅自施工。
2.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全廠停電至恢復開車過程中,未按照《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3034-2022第4.9.3.8“開停車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現場人員數量,應將無關人員及時清退出場”的規定,未清退中化二建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致使該公司施工人員出現傷亡。
3.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者和員工安全意識淡薄。明知危化品生產裝置開車過程存在風險,停電后多臺生產裝置同時開車,現場存在多處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情況。未有效履行吊裝作業監護人職責,未及時告知吊裝單位作業區域生產裝置正在開車這一重要信息。
4.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當天運行人員在5號爐并網前,人工取樣過程中未嚴格落實《造氣車間氣化裝置崗位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
5.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粗煤氣管線多次測厚沒有減薄情況后,未及時調整測厚點,造成現場粗煤氣分離器至母管兩處45°彎頭從投產至事故前長達11年未進行過檢測。
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劉某進,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未按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將事故現場吊裝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劉常進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2.宋某濤,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未按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將事故現場吊裝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宋景濤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3.宋某勇,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生產負責人在裝置開停車時,及時發布將無關人員撤離生產現場的明確指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4.5.1、4.5.2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宋育勇暫停安全生產有關資質三個月并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4.邵某濤,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設備副總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設備負責人職責,在裝置開車狀態時,未及時組織吊裝作業人員撤離裝置現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4.5.1、4.5.2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邵永濤暫停安全生產有關資質三個月并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5.聶某龍,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設備部部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設備部長職責,未及時組織撤離事故現場吊裝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4.5.1、4.5.2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聶金龍暫停安全生產有關資質三個月并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6.劉某保,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造氣車間主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車間主任屬地職責,在造氣裝置處于開車狀態時,未及時組織吊裝人員撤離造氣裝置,對事故發生負有屬地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4.5.1、4.5.2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劉忠保暫停安全生產有關資質三個月并給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將處理結果抄送上級公司廣匯能源股份公司。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壓力管道未進行全覆蓋檢驗檢測,導致壓力管道管理工作出現空檔,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給予9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6號氣化爐恢復升級項目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擅自施工違法行為,建議由伊吾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三)給予監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伊吾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未嚴格履行屬地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屬地責任,建議伊吾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向伊吾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伊吾縣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未嚴格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行業監管責任,建議伊吾縣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向伊吾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蘇某成,伊吾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環保科科長,落實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建議由伊吾工業園區黨工委對其進行約談。
4.李某,伊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管科負責人,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園區內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由伊吾縣市場監管局黨組對其進行約談。
5.胡某龍,伊吾縣應急管理局危化科負責人,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由伊吾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對其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