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擴建工程“10.10”高處墜落致死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10月10日13時左右,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一名員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縣安監局根據天政函〔2008〕6號的規定,牽頭組織縣公安局、行政執法局、福溪街道、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縣審批局、縣監察委等部門有關人員,并邀請縣檢察院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責任進行了調查和分析,形成以下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注冊住所地為天臺縣福溪街道興業東三街1號。法定代表人:葉衛平,經營范圍: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汽車裝飾品、充氣床墊、帳篷、吊床、水袋、箱包、桌、椅、復合布、海綿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戶外體育用品制造、銷售。
(二)事故發生現場概況
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原廠房西面廠房一、廠房二加層(加兩層)施工現場。該施工場地位于天臺縣莪園工業園區,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為:332016020387,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由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承包給天臺縣白鶴鎮無施工資質的汪文輝(自然人)施工并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簽訂時間為2018年4月8日,工期為十個月,基礎加頂層葡萄架綜合按本幢廠房占地面積每平方米150元計算,其它層面按圖紙建筑面積每平方250元計算;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由汪文輝承包給茅志明搭建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時間為4月26日,工期為10個月,價格為每方米60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10月10日下午,汪文輝安排王偉生、胡華堂、黃觀松等三人在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司廠房加層工程的工地四樓樓面澆圈梁,王偉生(施工員)扶住輸送管的管頭,胡華堂(施工員)在提震動器的插入頭,黃觀松(死者)在提混凝土震動器后方的電線,至當日13時左右,黃觀松不慎從施工的四樓圈梁處墜落至地面,葉衛平(德豐塑膠總經理)得知后迅速趕往現場(一樓地面,人墜落處)并在趕往現場途中撥打120急救電話。大約在13點15分,救護車到現場將傷者接走,在14點左右,黃觀松在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死者:黃觀松,男,63歲,家住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溪頭鄉西岸村10號,身份證號碼:362334********2114,為汪文輝(自然人)雇傭員工。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腳手架的高度不足,擋腳板缺失,防護欄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處腳手架缺少安全網,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尤其是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導致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檢查,腳手架搭設不規范、安全網缺失等隱患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并整改,也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茅志明,負責腳手架搭建,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搭建的腳手架不符合相關規定,并且沒有掛設安全網,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茅志明相應的行政處罰。
2、汪文輝,作為廠房擴建工程施工的主要負責人,在明知腳手架搭建不符合規定、現場缺失安全網的情況下依然組織員工冒險作業,并且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建議有關部門對汪文輝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擴建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并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未對工程施工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浙江德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補辦完善施工許可手續,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并切實履行業主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福溪街道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加大對轄區內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發包給有資質的企業施工。其他鄉鎮(街道)對此次事故做到舉一反三,將此案例作為典型加以宣傳,警醒類似的企業,防治重蹈覆轍。
(三)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工業園區內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檢查,督促企業完善相關工程手續,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浙江德豐塑膠“10.10”高空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