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麥園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的滲濾液處理站發生一起沼氣爆炸事故
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時38分,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麥園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的滲濾液處理站發生一起沼氣爆炸事故,導致現場作業人員1人死亡,3人受傷。
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南昌固廢處理循環經濟產業園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方是江西洪城康恒環境能源有限公司,該公司是由南昌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康恒環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成立的合資公司,并于2018年6月20日,以EPC形式中標建設。 于2018年8月籌建,工期24個月,設計規模為日處理生活垃圾2400噸,投產后,實際處理生活垃圾近100萬噸/年,約占南昌市生活垃圾的70%,基本實現南昌市生活垃圾“零填埋”目標。每年可發電3.6億度,該項目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1#機并網發電,設備開始進入調試和試運行階段。 2020年3月17日15時38分左右滲濾液調節池突然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滲濾液調節池已基本完成施工,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8人正在滲濾液調節池屋面進行護欄消缺整改,滲濾液調節池儲存部分滲濾液,作用為培菌做準備,設備未交付投入使用。 滲濾液池主要成份為甲烷,同時含有硫化氫、氨氣、氫氣等其它可燃性氣體,詳見“環境監測中心的報告”。 “標注:主要成份甲烷的分子式CH4。無色、無味氣體,沸點-161.4℃,比空氣輕,它是極難溶于水的可燃性氣體。甲烷和空氣成適當比例的混合物,遇火花會發生爆炸。” 2019年7月9日,該項目總承包方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麥園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護欄、樓梯扶手及窗戶護欄等施工項目專業分包給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該工程工期為80天(2019年7月1日—9月20日),工程造價為肆拾貳萬伍仟元人民幣,雙方并簽訂分包合同。 因麥園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土建施工過程中,造成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安裝的護欄多處損壞,需要進行護欄消缺整改。工程總包項目部于2020年3月14日通知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復工。3月15日,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施工人員進場開始對滲濾液調節池屋面護欄、井蓋進行消缺整改,包括安裝、焊接(氬氟焊)等施工作業。 氬弧焊:是使用氬氣作為保護氣體的一種焊接技術。又稱氬氣體保護焊。就是在電弧焊的周圍通上氬氣保護氣體,將空氣隔離在焊區之外,防止焊區的氧化。 氬弧焊電流密度大,熱量集中,熔敷率高,焊接速度快。另外,容易引弧。焊接工作場地必須備有防火設備,如砂箱、滅火器、消防栓、水桶等。易燃物品距離焊接場所不得小于5m。若無法滿足規定距離時,可用石棉板、石棉布等妥善覆蓋,防止火星落入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距離焊接所不得小于10m。氬弧焊工作場地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固定的機械通風裝置,減少氬弧焊有害氣體和金屬粉塵的危害。 2020年3月17日上午,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對已存有滲濾液的調節池頂護欄及井蓋等處進行加固施工作業。約14時許,該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許十金,安排徐國強等建筑焊工進行護欄施工作業,許常貴等普工配合施工搬運施工材料。施工作業至15時38分左右,滲濾液調節池突然發生閃爆將池頂樓面炸開,導致現場施工人員1人死亡,3人受傷。 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洪城康恒環境能源有限公司及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現場人員趕往事發現場后發現滲濾液池頂1#調節池發生事故,各單位對現場人員進行清點同時搜救受傷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同時向項目負責人匯報事故發生情況,項目負責人立即啟動安全生產綜合應急預案。 經過現場人員仔細排查共計發現4人受傷。南昌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現場進行了保護,對傷勢較重的徐國強(沖出屋面掉落至一樓地面的人員)在現場進行必要的包扎后,在原地等待120救援。16時02分,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將傷者送往附近的江西省洪都中醫院(北院)搶救,徐國強因傷勢過重,于當日17時2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余3人都送往南昌曙光手足外科醫院接受治療。 (一)直接原因 違規動火作業是導致沼氣爆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對企業人員實行家族管理模式,未嚴格執行危險場所動火規定。 在2020年3月15日復工進場后盲目蠻干,從3月15日至17日均安排電焊施工,未按項目規定及業主單位要求落實動火制度,未采取防護措施,擅自在高危場所——滲濾液調節池頂違章焊接作業,導致滲濾液調節池沼氣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麥園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部,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施工現場疏于管理。在我市疫情控制開始復工期間,除做好項目施工人員疫情防控工作外,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在安排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進場復工后,未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安排專人監管,致使該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至17日連續3天違規焊接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該項目承建單位安全管理缺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流于形式,對施工單位違規動火作業失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職履責,未及時監督施工現場進展。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對項目施工安全監管工作把關不嚴,對項目部將工程分包、轉包的指導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違章動火作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間接原因之一。 3、南昌市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下屬企業在建項目風險管控不到位,未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南昌麥園垃圾焚燒發電廠“3.17”沼氣爆炸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 1、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意識淡薄,復工進場后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盲目蠻干,未嚴格執行建筑項目管理制度,未采取防護措施,擅自在滲濾液調節池頂違章動火作業,導致滲濾液調節池沼氣發生爆炸,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以下簡稱“原安監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 2、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項目總承包,安全管理缺失,對外包施工單位進場施工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南昌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按企業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對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3、南昌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上級部門,對下屬企業在建項目風險管控不到位,未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責成南昌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市市政公用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并由市市政公用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按企業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對南昌水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二)事故企業責任人員 1.免于追究人員(1人) (1)徐國強 男,22歲, 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建筑焊工,崗位證書號:贛A10201700652,在該施工作業現場負責對護欄和蓋板焊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下,擅自動火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行政處罰人員(5人) (1)許十金,男,58歲,南昌貴強護欄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授權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公司成立以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未組織教育培訓,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張鴻,男,43歲,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部書記,作為南昌固廢處理循環經濟產業園生活垃圾發電項目部分管領導,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施工單位未經審批動火施工作業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以下簡稱“原安監總局第31號令”)第十五條第十款的規定,處人民幣20000元的罰款。 (3)于建杰,男,57歲,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昌固廢處理循環經濟產業園生活垃圾發電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工程項目部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疏于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以下簡稱“原安監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人民幣10000元的罰款。 (4)王楊陽,男,29歲,作為南昌市自來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昌固廢處理循環經濟產業園生活垃圾發電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工程項目部安全員,負責該項目的安全監督工作,對外包進場施工作業擅自動火作業失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發生事故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安監總局15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以下簡稱“原安監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 (5)同治民,男,58歲,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代表,未認真履職履責,及時監督施工現場進展。未發現和督促違章動火作業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施工安全監管工作把關不嚴,對發生事故負有監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安監總局15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1號令,以下簡稱“原安監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 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議 企業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警鐘長鳴,進一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牢固樹立紅線意識,鑄牢安全防范基礎。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血的教訓,從這起事故中違章作業、不落實法規制度等行為背后,認識到企業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員工安全素養不強等深層問題。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真正在思想上警醒起來,鑄牢安全生產的思想防線。 (二)嚴格依法生產經營,確保生產安全。企業要認真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依法依規抓好生產運營和管理,不得無資質生產經營,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編制和培訓工作,健全完善應急措施,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關鍵崗位應急訓練,提高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強化企業法規意識。 (三)嚴格動火作業管理,把住安全防控制度關。各有關企業要提高對動火等特殊作業過程風險的認識,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等相關法規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動火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強化風險辨識和管控,嚴格程序確認和作業許可審批,加強現場監督,確保各項規定執行落實到位,形成靠制度管控安全的管理和行為模式。 (四)強化宣傳教育,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企業要充分利用和發揮宣傳教育的作用,通過視屏、微信、微博、板報等傳播平臺,采取文字、圖片、動漫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電氣焊作業引發事故案例經驗教訓的宣傳,進行消防等法律法規以及消防知識的專門宣傳,增強企業員工包括外包施工人員對電氣焊作業風險的認識,提高安全防范和安全法律意識,自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五)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嚴防事故發生。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轄區內重點企業的風險管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組織進行危險源辨識,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及事故發生后整改施工監督管理,切實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