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海創環境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建設的宿州市埇橋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一名工人在屋面施工時不慎墜落
2022年5月30日11時許,接桃溝鎮報告稱,2022年5月28日16時20分許,宿州海創環境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建設的宿州市埇橋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一名工人在屋面施工時不慎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區應急局接公安及桃溝鎮有關信息后,及時安排人員核實情況,并通過事故直報系統上報事故信息,同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應急管理局。(來源:宿州市埇橋區應急管理局)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2022年5月28日15時許,恒辰公司郁**安排人員鋪設聯合廠房尾氣處理間屋面板。胡**、胡**、顧**、徐**、劉**等五人登上尾氣處理間屋頂后(距離地面約54米),自東向西并排站在檁條上準備開始鋪設彩鋼板(彩鋼板尺寸:長×寬=27m×0.8m)。16時20分許,在拖動彩鋼板過程中,顧**不慎踩空,從檁條上滑到彩鋼板上,因彩鋼板承重力不足破裂,加上自身保險帶未掛好,導致其直接墜落至飛灰倉鋼結構樓梯平臺(距離地面約30米)。工友發現后,立即報告了現場負責人郁**。郁**、胡**、王**三人隨即趕到飛灰倉鋼結構樓梯平臺查看,發現顧**臉朝上,躺在平臺上,保險帶完好系在身上,安全帽外殼已摔落,內圈戴在頭上。現場人員立即撥打了120,顧**被送往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嚴重救治無效死亡。死者家屬于2022年5月29日晚抵達宿州,并撥打了110報警。
(二)事故報告情況
2022年5月28日16時20分許事故發生后,海創公司王*于17時36分許電話向區住建局建管股負責人尹**報告稱,項目聯合廠房屋面施工人員顧**從屋頂摔落受傷。尹**接報后,向區住建局副局長金**報告了事故情況,但金**沒有向主要領導報告事故信息。直至2022年5月29日23時許,死者家屬撥打110報警,桃溝鎮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及時出警核實,并報告桃溝鎮政府。5月30日7時30分,海創公司江**短息告知金**副局長,傷者已死亡的信息,金**向主要領導匯報了事故情況。5月30日,區應急局接公安及桃溝鎮有關信息后,及時安排人員核實情況,并通過事故直報系統上報事故信息,同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三)善后處置情況
經協商,2022年5月30日,恒辰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恒辰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賠償金、撫恤金、喪葬費等合計壹佰捌拾萬元整(1800000.00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事故直接原因
因現場無監控,也無人看到顧**是如何墜落,結合顧**墜落后保險帶完好系在身上,綜合分析認為:恒辰公司在屋面施工時設置了生命線,且工人佩戴的保險帶為雙繩,工人在屋面拖動彩鋼板時,應將保險帶雙繩掛在生命線上,然后沿檁條來回走動,但顧**在保險帶未系好的情況下沿檁條走動,由于重心失穩,不慎踩空,導致其墜落至飛灰倉鋼結構樓梯平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
1.恒辰公司,圍護工程施工單位,派駐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臨時聘用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實際負責項目組織施工;高處作業未采取臨邊防護措施,無水平安全網,作業人員沒有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未組織全員安全技術交底,且交底內容缺乏針對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中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未認真審核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情況,對安全技術交底審查不嚴格,未發現專項施工方案中缺少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的問題,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強化高處作業安全,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問題監督不到位,對監理工程師管理不嚴格,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宿州市埇橋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5.28”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工人違章作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恒辰公司,圍護工程施工單位,派駐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臨時聘用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實際負責項目組織施工,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安全技術交底不認真,未組織全員交底,交底內容缺乏針對性,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技術交底的規定;高處作業未設置防護網,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的規定;作業人員沒有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規定,綜上,恒辰公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恒辰公司罰款人民幣55萬元的處罰。
2.中源公司,監理單位,雖按照職責要求履行日常工作職責,但對恒辰公司現場負責人資質審核不嚴,對安全技術交底審查不嚴格,未發現專項施工方案中缺少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現場監管不到位,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問題監督不力,對監理工程師管理不嚴格,未能完全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中原公司能夠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整改,且該事故中死亡1人在一般事故中屬較輕情節,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中源公司罰款人民幣31萬元的處罰。
3.區住建局在該項目施工許可證發放后,對項目建設安全監管不到位,監督檢查過程中未發現施工單位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工作不規范、項目經理“掛證”不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等情況,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宿州市埇橋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區政府對區住建局作出通報批評。
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4.顧**(死者),在主廠房尾氣處理間頂部屋面拖動彩鋼板過程中,違章作業,不正確使用保險帶,從檁條上踩空后墜落至飛灰倉鋼結構樓梯平臺,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5.黃*,恒辰公司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長期不在崗,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6.郁**,恒辰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未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高處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網,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給予郁**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7.王**,中源公司項目總監代表,未認真審核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情況,對安全技術交底審查不嚴格,未發現專項施工方案中缺少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的問題,現場監督不力,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問題監理不到位,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監理工程師監理責任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建議給予王**警告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0.6萬元的行政處罰。
8.王*,海創公司安環部副處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負責人,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履職監督不力,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給予王*罰款0.8萬元的行政處罰。
9.孟**,區住建局建管股工作人員,對包保建設項目安全檢查不認真,未發現項目經理“掛證”不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等情況,對恒辰公司進場施工情況不了解,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宿州市埇橋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暫 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孟**誡勉處理。
10.金**,區住建局副局長,分管建管股和執法工作。該起事故于2022年5月28日16時20分許發生,2022年5月28日18時許,金**接到事故報告后未按規定將事故情況上報,直至5月30日接到傷者死亡信息后才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事故報告有關規定,依據《宿州市安全生產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規定,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11.李**,區住建局局長,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依據《宿州市埇橋區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對李**進行約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1.恒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規范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強化項目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嚴格方案審批把關和實施,嚴格落實施工作業安全和技術交底,強化各項措施落實,夯實安全基礎,全面提升施工現場管理水平,嚴防事故發生。
2.中源公司要切實發揮監理的監督職能,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巡查力度,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三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單位認真整改落實到位。
3.海創公司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加強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各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4.區住建局要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立即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建筑工地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圍繞重點內容,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安全監督檢查,加大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各項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參建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宿州市埇橋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5.28”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