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詳情
2022年5月29日7時40分許,位于深圳坪山生物醫藥產業加速器園區項目(一標段)工程總承包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一、事故相關單位
1.建設單位。深圳市坪山區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2年5 月29日6時50分許,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帶班組長(安全管理人員)謝某組織防火涂料班組召開早班會后,按照工作分組(防火涂料班組共13人,其中9 棟8樓清掃1 人;10棟1樓清掃2人;10棟3、4、5樓每層 2人開展噴涂作業;11 棟 4、5 樓噴涂 4 人)正式開工。7時5分許,謝某(負責噴涂)和徐某軍(負責加料和其他雜活)到10棟3 樓西側10/E 鋼柱(直徑60、高5.3 米)進行噴涂作業前準備工作。謝某操作高空作業平臺移動到 10 棟3樓西側10/E 鋼柱旁;徐某軍從10棟4樓搬運防火涂料到3樓,將其中3桶倒進噴涂機料斗。7時10分許,徐某軍看到謝某(戴安全帽,安全帶系在高空作業平臺上)站在高空車上拿著噴管對著鋼柱上部進行噴 涂,期間徐某軍向噴涂機加料3桶,并從4樓運輸6桶涂料到3樓,其余時間在同樓層做雜活(清理垃圾等)。7時30分許,徐某軍回來加料時發現謝某已將兩道鋼絲繩(可作“安全繩”,臨邊作業時工人應將安全帶掛在該鋼絲繩上,下同)中下面一道鋼絲繩的右端,從原固定位置解下系到了上面一道鋼絲繩的右端(便于噴涂作業,但造成臨邊防護不符合標準),正站在臨邊防護鋼絲繩內側(安全帶未掛在鋼絲繩上) 樓面上對鋼柱進行噴涂。
7時40分許,在10棟一層清潔人員柳某田和倪某友發現謝某從樓上墜落在地面,仰面躺著,頭部流血。
7 時41分許,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吳某勝、防火涂料的帶班易某超等人迅速趕到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
7時43分許,徐某軍再回來加料時未看到謝某,走近查看時發現噴槍懸放在三樓臨邊反坎上(噴槍口處于開啟狀態,噴涂設備未關電源,料斗內還有少量涂料),人已墜落至一樓。8時3分許,吳某勝和易某超駕駛私家車將謝某送到坪山平樂骨傷科醫院進行搶救,謝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現場勘查及技術分析
2022年6月2日,調查組委托3名專家組成技術分析小組, 對“5·29”事故現場進行勘查。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技術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并于 2022 年8月5日向事故調查組提交了事故安全技術分析報告,基本情況如下:
(一)現場勘察情況
1.謝某墜落地面位置。事故現場位于坪山區坑梓街道金沙社區臨惠路坪山生物醫藥產業加速器園區項目一標段工程 10棟。事故中心現場一位于 10 棟一樓西側通道,通道東側為在建樓 10 棟,在建樓 10 棟一樓西側地面有藍色安全帽,通道西側地面擺放有一吊籃。事故中心現場二位于 10 棟三樓,三樓 10/E 柱東側地面擺放防火材料噴涂機(附帶有噴漿管)、鐵桶和高空作 業車,10/E 柱與 10/D 柱之間設有兩道鋼絲繩,未見異常。現場情況見(圖1、圖 2,圖3)
圖1 10棟3樓作業示意圖
圖2 謝某墜落地面位置及墜落點附近安全帽
圖3 墜落點現場吊籃
2.涉事鋼柱。鋼柱為圓形,直徑 600mm,鋼柱中心到相鄰鋼柱中心間距 8m,兩根鋼柱凈距 7.4m,高度 5.7m。經實地測量,鋼柱 1.6m 以上噴涂厚度 2cm,1.6m 以下至地面噴涂厚度 0.7cm。
圖4 噴涂厚度示意圖
3.涉事多功能噴涂設備。由空氣壓縮機、多功能噴涂機組合而成。空氣壓縮機、多功能噴涂機與作業點水平距離約 15m,多功能噴涂機自帶塑料管長度 20m,塑料管和噴槍、多功能噴涂機連接牢固且完好,未發現損壞現象。4.涉事高空作業平臺。高空作業平臺型號:GTIZ06M,設備編號:YZ-SJJ-002,最高舉高 5.8m,2022 年 3 月監理單位復核同意進場使用,事發時離涉事鋼柱約 10 米,未發現損壞現象。5.事發地點臨邊防護。10 棟三層臨邊防護采用直徑 9mm 鋼絲繩,事發兩根鋼柱鋼絲繩水平距離 7.4m,上一道鋼絲繩距離地面 1.2m,第二道鋼絲繩左端固定在鋼柱上,右端與第一道鋼絲繩右端繩卡固定在一起,未固定到鋼柱上。鋼絲繩左端未設置花籃螺栓調節鋼絲繩的松弛度。反坎高度 0.35m,寬度均為 0.2m。事發地點鋼結構臨邊防實物詳見圖7。
6.現場環境。事發地地處西則外墻,室外沒有窗戶或者砌體, 光線良好,經查實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29 日,雖然連續陣雨,但未對施工產生影響。
(二)其他情況調查
1.鋼柱噴涂方案中施工工藝。經查閱《坪山生物醫藥產業加速器園區項目(一標段)工程總承包(EPC)(8 棟、9 棟、10 棟、11 棟、充電站、景觀連廊)鋼結構現場涂裝施工方案》, 施工工藝為“鋼構件基層處理→隱蔽驗收→合格→第一遍噴涂→ 干燥→第二遍噴涂→干燥→至設計噴涂厚度→效驗→合格”。方案中質量規定需噴涂 2 遍,總厚度不小于 24mm。對臨邊鋼柱(5.7m)進行噴涂時,外立面噴涂作業時,使用吊籃進行臨邊噴涂;其他部分作業人員在樓層內部進行噴涂,上部噴涂作業人員站在高空作業平臺上,下部噴涂作業人員站在樓面上。2.公安提取的個人物品清單顯示有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帽和安全帶無異常。1.事發工作狀態。經查,謝某墜落地面位置位于 10/E 柱(涉事鋼柱)南側;徐某軍發現謝某墜落時,噴槍懸放在三樓臨邊反坎上(槍口處于開啟狀態,噴涂設備未關電源);現場勘察發現鋼柱 1.6m 以下厚度小于上部厚度;根據噴涂施工工藝流程判斷謝某正對鋼柱 1.6m 處位置噴涂作業。結合噴涂工藝和相關證據,說明事發時謝某位于涉事工程 10 棟三樓 10/E 柱鋼絲繩內側,對其 1.6m 位置進行噴涂作業過程中。2.墜落過程分析。排除現場作業環境不良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結合事發時工作狀態,判定謝某在三樓開展臨邊噴涂作業過程中未將身上的安全帶系在鋼絲繩上,且鋼絲繩設置不符合要求,導致謝某穿過鋼絲繩墜落至一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認定
1.謝某安全意識淡薄,忽視危險存在,在三樓開展臨邊噴涂作業過程中違反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第 2.0.4 條4的規定,因其未將身上的安全帶系在臨邊防護鋼絲繩上,導致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墜落至一樓, 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作業過程中,謝某為便利工作重新調整了鋼絲繩的位置, 將兩道鋼絲繩中下面一道鋼絲繩的右端,從原固定位置解下系到了上面一道鋼絲繩的右端,造成鋼結構臨邊位置鋼絲繩設置不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SJG-46-2018)第 3.7.3 條5的標準要求。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培訓流于形式,未能保 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能有效的管控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以致未能發現并消除鋼絲繩使用不當;未督促施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開展臨邊噴涂作業應將身上的安全帶系在鋼絲繩上”的安全生產規章。經調查認定,“5·29”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專業分包單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培訓流于形式,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能效的管控施工現場的安全風 險,以致未能發現并消除鋼結構臨邊位置鋼絲繩設置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隱患;未督促施工人員嚴格執行“開展臨邊噴涂作業應將身上的安全帶系在鋼絲繩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導致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最終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建議由坪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謝某。作為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涂料班組長,自身安全意識淡薄, 在開展臨邊噴涂作業過程中違反了安全規章,致使自身墜落至一樓地面受傷死亡,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 議免予追究其責任。官某洲。作為深圳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也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也未檢查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其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建議 由坪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