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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2022.2.13”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2月13日2:24左右,在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104車間發生1起一般物體打擊安全生產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市應急管理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通知》(德府函〔2019〕27號)要求,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與市公安局、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經開區生態應急局等部門派員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詢問人員、查閱資料、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東鍋德陽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600717543926E,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住所:四川省德陽市華山南路二段218號,負責人:林海,成立日期:1997年04月28日,經營范圍:……石油化工容器、電站輔機、電站鍋爐制造銷售,鍋爐島工程成套(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TS2210739-2024;許可項目: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子項目:大型高壓容器(A1);大型高壓容器限造地址:德陽市華山南路二段218號。
(二)事故發生時間:2022年02月13日2:24左右
(三)事故地點: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輔機容器車間,下同)CD跨第15柱附近
(四)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五)人員傷亡:死亡1人(死者基本情況見表1)

表1:東鍋德陽分公司“2022.2.13”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死者基本情況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受傷害情況
傷害程度
備注
鄧某位
31
四川
德陽
510603****2913德陽市旌陽區雙東鎮翻身村4組
重型閉合型顱腦損傷
死亡
裝配工(冷作工);經安全教育培訓

(六)直接經濟損失:約166萬元
二、事故現場勘驗及其他有關情況
(一)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1.事故地點位于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CD跨D15柱附近。事故地點地面東西向并排設置了兩個高0.5m×長1.85m×寬(上表面)0.2m的金屬支架,兩個金屬支架相距1.64m。在事故地點附近散落有8塊小鐵片,鐵片厚度10mm,其中3塊鐵片有點焊脫落痕跡(1#鐵塊長85mm×寬53mm,有2處點焊痕跡;2#鐵塊長94mm×寬53mm,有2處點焊痕跡;3#鐵長85mm×寬53mm,有1處點焊痕跡)。
2.在金屬支架北側地面分別放置了1個半圓球形金屬封頭和1個凸緣。封頭高0.98m,下口Ф2200mm,鋼板壁厚約112mm,重約5.4t,封頭上部有一約Ф1150mm的圓孔(下口Ф約1100mm),該圓孔下沿(封頭內壁上沿)平均分布有3處焊接痕跡,焊接物(定位塊)均已脫落,其焊接痕跡與前述3塊鐵片上的焊接痕跡一一對應。凸緣為“凸”型中空金屬圓柱體,高450mm,上部Ф約820mm,下部Ф約1100mm,內孔Ф440mm,重約1.4t,未設置吊耳。
3.在凸緣上部放置(附著)有一臺永磁起重器,其外形尺寸:長900mm×寬540mm×高440mm。該永磁起重器經過XX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檢測有效期:2021年09月18日至2022年09月17日。其索具綁扎了Ф13mm鋼絲繩(4股),鋼絲繩起吊長度約3.0m。
4.事故地點附近地面散落了1個口罩、1頂黃色的安全帽、1只普通手套、1只焊工手套。事故地點附近設置了一臺ZX5-6308直流弧焊機及焊槍。
(二)其他有關情況
1.其他單位情況
(1)德陽天運機電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運公司),住所:德陽市區華山北路東電電氣公司小區1幢A-23號;注冊資本:壹仟貳佰萬元整;法定代表人:廖鑫;成立日期:2013年04月12日;營業期限:2013年04月12日至2043年04月11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裝卸搬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服務……等。
2020年01月14日,東鍋(甲方)與天運公司(乙方)簽訂了新一輪的《裝卸搬運業務外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天運公司的承包工作范圍:負責東鍋所轄下的車間(部門)工作中涉及的產品、零部件等裝卸搬運業務;協議期限:2019年06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雙方同時簽訂了《勞動保護安全管理協議》及《裝卸搬運業務外包協議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2021年08月,東鍋以書面形式告知天運公司,《協議》有效期順延至下一輪招標為止。本次事故發生時,雙方前述協議仍在有效期內。《勞動保護安全管理協議》第1條(約定)“乙方應加強對外包人員的安全、法紀教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安全生產及其他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甲方生產安技部的安全檢查和業務指導等監督管理工作。”第7條(約定)“甲方負責檢查和考核乙方外包人員在作業期間的工作質量及完成情況,通報并要求乙方清退或更換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外包人員。”協議同時約定乙方負責對所屬外包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勞動防護用品提供、職業健康檢查等。
(2)德陽吉平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平公司),原名稱德陽吉平勞務公司,住所:德陽市華山北路33號熙城5單元5樓;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法定代表人:楊吉平;成立日期:2008年06月23日;營業期限:2008年06月23日至2038年06月22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勞務派遣……等。
2021年03月23日,東鍋與吉平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約定吉平公司按東鍋生產經營工作需要,派遣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東鍋有權安排派遣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和監督、檢查、考核派遣人員完成的工作情況……。雙方并同時簽訂了《勞動保護安全管理協議》,協議內容和東鍋與天運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內容基本相同。
2.鄧某位(事故死者)的其他情況:2015年12月,鄧某位與天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后續簽至2023年06月30日),合同約定鄧某位從事冷作工崗位(工作),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合格后,其被天運公司指派至東鍋德陽分公司工作至今。東鍋德陽分公司在對鄧某位進行相應的專業培訓后即安排其從事裝配工(冷作工);本次事故發生時,鄧某位為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聯一裝配作業組組員。
根據《補充協議》和其他證據資料,鄧某位及天運公司指派至東鍋的其他人員的薪酬(勞動報酬——按東方鍋爐薪酬考核分配制度執行、相關福利、依法應繳納的社保費用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等),由東鍋每月以外包費用的形式統一支付給天運公司,天運公司在代扣個稅、社保等相關費用后按月發放。
3.涉事工件的裝配工藝。根據東鍋2021年06月修訂后的工藝設計文件,本次事故涉事封頭和凸緣裝配的工藝流程為:劃線→裝焊(按圖裝焊凸緣和封頭,用4塊拉筋板均布連接,調整和檢查凸緣高度、傾斜度及間隙偏差)→……。本次事故發生在“裝焊”環節(相關情況見圖1)。
圖片
圖1:采用永磁起重器與車間行車配合裝配涉事工件示意圖
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裝配作業組在“裝焊”環節的作業流程為:焊接定位塊(按冷作工劃線,焊工點焊3個定位塊)→吊裝(將凸緣吊放到封頭上部)→調整、檢查(冷作工調整和檢查凸緣高度、傾斜度及間隙偏差。若未達到工藝標準,按規定,則須將凸緣吊開,用砂輪機打磨定位塊進行調整,直至達到工藝要求,人員不能進入起吊狀態下的工件下方進行作業)→……。
4.涉事作業使用永磁起重器的情況。根據調查,自2021年01月以來,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在進行涉事工件“裝焊”環節的吊裝過程中,一直采用永磁起重器與車間行車配合的方式起吊凸緣。
涉事凸緣為中空工件。同時,根據聘請專家現場實測和計算,事發前凸緣被吸附面積約為0.14271568m2,永磁起重器有效磁場工作面積為0.2844m2,凸緣被吸附面積占永磁起重器有效磁場工作面積50.18%。
東鍋《磁力吊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永磁吊……不允許吸吊……中空的工件。”第23條“……當工件被吸表面小于永磁吊吸附面時,被吊工件與永磁吊的接觸面應超過永磁吊的吸附面95%以上……”現場作業使用永磁起重器吊運凸緣違反了東鍋制定的《磁力吊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2021年01月,東鍋質量管理部組織德陽分公司104車間有關人員對涉事工件的制造進行了工藝技術交底,同時說明“工藝技術交底主要以關鍵工序、難點工序及容易出錯的工序為主,接受交底方對交底內容及其他未強調的普通內容若有疑問或不明白之處,則需在交底過程中當面提出或者在交底之后產品加工前以書面形式向交底方技術人員提出澄清……”但自執行涉事工件制造工藝設計文件以來,104車間未就凸緣與封頭裝配過程中凸緣起吊方式或索具選擇等問題,要求工藝設計部門予以澄清或說明。
三、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2年02月12日18:00左右,104車間聯一作業組當班作業長黃某組織作業組當班人員召開了班前會議,對當班工作計劃及注意事項進行安排后,該作業組裝配班當班班長廖某飛對本班班員鄧某位、馮某平、魏某、唐某輝、張某等人的當班工作計劃進行了具體安排,鄧某位當班要裝配3個工件,其中1個即是裝配凸緣與封頭。2月13日1:52左右,在接到鄧某位電話后,104車間聯一作業組焊工班代班長鄭某建安排本班焊工施某華到104車間CD跨第15柱附近配合鄧某位裝配凸緣與封頭,焊接封頭內部的3個定位塊。在施某華按鄧某位劃線將定位塊焊接完成離開后,104車間聯一作業組起重班馬某(起重機指揮)、廖某穎(起重機司機)2人接到通知來到鄧某位作業地點,啟動車間行車、利用鋼絲繩連接永磁起重器將凸緣吊置于金屬支架上的封頭上部圓孔內(3個定位塊上);2:20左右,鄭某建來到現場,廖某穎、馬某按鄧某位要求將起吊凸緣的鋼絲繩稍微放松并將行車斷電后即離開現場,到其他地點作業;鄭某建即開始準備焊接凸緣上部拉筋板,鄧某位說:“暫不忙,我還要看一下凸緣與封頭內部(接觸)的位置合不合適。”當鄭某建面朝北、背對鄧某位在整理電焊機管具時,在聽到身后發出5、6聲敲擊金屬的聲音后,突聽到有工件掉落撞擊地面的聲音,其轉身一看,發現先前放置在封頭上部的凸緣不見了,鋼絲繩及其下端掛的永磁起重器在上下晃動,就急忙埋下身,看到鄧某位頭朝西跪在封頭下面,凸緣壓在其背部,就立即呼喊“老鄧……!”但鄧某位沒有回應。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鄭某建喊“出事了……!活壓到人了!”剛離開現場不遠的馬某、廖某穎在聽到喊叫聲后轉身,看到鄭某建向他們的方向跑,意識到是剛才吊裝凸緣的地點出事了,便迅速返回現場,啟動原先停放在工件裝配點上方的行車,通過封頭上方圓孔將磁力起重器下放到封頭內,及時將壓在鄧某位背部的凸緣吊了出來。現場其他作業人員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向車間和分公司領導電話報告了事故情況。經迅速趕赴現場的120急救人員檢查,鄧某位已無生命體征。
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德陽經開區生態應急局等于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和進行初步現場勘驗,同時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及時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評估
東鍋德陽分公司在事發后迅速組織開展了現場救援處置,并會同天運公司在較短時間內妥善處理好事故善后工作,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和影響。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鄧某位違章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定位塊敲打,以調整封頭與凸緣的裝配間隙,承載凸緣和永磁起重器重量的定位塊因敲打作用受力狀況發生改變而相繼脫落,導致凸緣在突然下墜的慣性力作用下脫離永磁起重器發生墜落,將其砸傷后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2.起重機作業人員違章使用永磁起重器起吊中空工件(凸緣),且凸緣被吸附面積僅占永磁起重器有效磁場工作面積50.18%,影響永磁起重器的起吊能力,導致凸緣在突然下墜的慣性力作用下與永磁起重器脫離。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東鍋德陽分公司對現場作業人員長期違規使用永磁起重器配合行車吊運中空工件的行為未予以有效督促整改;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
2.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落實。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在執行涉事工件制造工藝設計文件時,未針對凸緣未設置吊耳、且車間現有索具——永磁起重器不能起吊中空工件的實際,就凸緣與封頭裝配過程中凸緣的起吊方式和索具選擇等問題,要求工藝設計部門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自行采取其他確保凸緣與封頭起吊裝配作業安全的技術措施。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1起一般物體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原因分析,對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1.鄧某位,天運公司從業人員,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聯一作業組冷作工,違章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定位塊敲打,以調整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承載凸緣和永磁起重器重量的定位塊因敲打作用受力狀況發生改變而相繼脫落,導致凸緣在突然下墜的慣性力作用下脫離永磁起重器發生墜落,將其砸傷后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其行為違反了其本人與東鍋簽訂的《接受公司入司安全/環保教育考核承諾》第一條“學習了……應當遵守的東鍋公司安全/環保相關的規章制度……”第六條“……我清楚了作為從業人員……應該知道的各項安全/環保規定,以及自己應盡的安全生產……義務,遵章守紀,服從管理,防范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和東鍋《冷作、裝配、校正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12條“禁止在起吊的工件下工作……”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責任。鑒于鄧某位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給予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理的人員
2.馬某,天運公司從業人員,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聯一作業組起重機作業人員,違章使用永磁起重器起吊中空工件(凸緣),且凸緣被吸附面積僅占永磁起重器有效磁場工作面積50.18%,影響永磁起重器的起吊能力,致使凸緣在突然下墜的慣性力作用下與永磁起重器脫離,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其本人與東鍋簽訂的《接受公司入司安全/環保教育考核承諾》第一條“學習了……應當遵守的東鍋公司安全/環保相關的規章制度……”第六條“……我清楚了作為從業人員……應該知道的各項安全/環保規定,以及自己應盡的安全生產……義務,遵章守紀,服從管理,防范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和東鍋《磁力吊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項》第6條“永磁吊……不允許吸吊……中空的工件等。”第23條“……當工件被吸表面小于永磁吊吸附面時,被吊工件與永磁吊的接觸面應超過永磁吊的吸附面95%以上……”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的重要直接責任。建議由東鍋按《協議》和《補充協議》及內部相關管理規定責成天運公司對馬冬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廖某飛,吉平公司從業人員,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聯一作業組裝配班班長,作為涉事班組當班現場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其行為違反了其本人與東鍋簽訂的《接受公司入司安全/環保教育考核承諾》第一條“學習了……應當遵守的東鍋公司安全/環保相關的規章制度……”第六條“……我清楚了作為從業人員……應該知道的各項安全/環保規定,以及自己應盡的安全生產……義務,遵章守紀,服從管理,防范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和東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制》生產作業班組長的安全環保職責第5.44.2條“督促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服從管理,制止違章行為。”第5.44.3條“堅持……班中查安全……”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東鍋按其與吉平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及內部相關管理規定,責成吉平公司對廖某飛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黃 某,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聯一作業組作業長,作為事發當班作業組負責人,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對本作業組起重機作業人員長期違章使用永磁起重器吊運中空工件的行為未予以有效督促整改,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東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制》生產作業班組長的安全環保職責第5.44.2條“督促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服從管理,制止違章行為。”第5.44.4條“經常組織設備設施、現場、工具工裝……等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和《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東鍋按內部相關管理規定對黃某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5.王某東,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專職安全管理員,作為104車間事發當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對本車間起重機作業人員長期違規使用永磁起重器吊運凸緣的行為未予以有效督促整改,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王某東行政處罰。
6.吳某峨,中共黨員,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副主任,分管車間技術工作,事發時當班車間帶班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落實,在組織執行涉事工件制造工藝設計文件時,未針對凸緣未設置吊耳、且車間現有索具——永磁起重器不能起吊中空工件的實際,就凸緣與封頭裝配過程中凸緣的起吊方式和索具選擇等問題,要求工藝設計部門予以澄清說明,或者督促車間相關部門、作業組采取其他確保凸緣與封頭起吊裝配作業安全的技術措施,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東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制》車間技術副主任的安全環保職責第5.43.2條“保證車間各種機電設備、工藝裝備、工具、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經常組織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責成有關人員迅速處理。”第5.43.5條“在貫徹執行及編寫產品制造工藝規程時,要嚴格執行工藝規定,落實控制危險、環境因素的安全環保工藝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吳某峨行政處罰。
7.黃 某,中共黨員,東鍋德陽分公司104車間副主任。作為車間生產安全副主任,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104車間長期違章使用永磁起重器吊運凸緣的行為失察,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等的規定,應負本次事故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黃某行政處罰。
8.黃 某,中共黨員,東鍋德陽分公司安保室副主任,作為東鍋德陽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未嚴格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104車間長期違章使用永磁起重器吊運凸緣的行為未予以發現和有效制止,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等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黃某行政處罰。
(二)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9.東鍋德陽分公司,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現場作業人員長期違規使用永磁起重器配合行車吊運中空工件的行為未予以有效督促整改;對鄧某位在處于起吊狀態下的凸緣下方進行封頭與凸緣裝配間隙調整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落實,在執行涉事工件制造工藝設計文件時,未針對凸緣未設置吊耳、且車間現有索具——永磁起重器不能起吊中空工件的實際,就凸緣與封頭裝配過程中凸緣的起吊方式和索具選擇等問題,要求工藝設計部門予以澄清說明,或者督促生產單位采取其他確保凸緣與封頭起吊裝配作業安全的技術措施,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德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東鍋德陽分公司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鍋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德陽分公司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從以下方面落實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強化源頭管控,確保產品制造工藝過程安全可靠。制定工藝設計文件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單位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制度規定,充分識別和評價產品制造工藝路線中的危險因素、要素保障等情況,充分征求安技部門、生產單位的意見建議,提出和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產品制造工藝設計文件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從源頭上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各生產單位在進行產品制造前,要認真消化、細化產品制造工藝設計文件,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要積極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安全。
(二)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要從嚴督促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現場帶班、安全值周制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舉一反三,對本單位永磁起重器及其他輔助工具、工裝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排,確保使用安全。要依法開展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定期組織開展全過程、全方位的危險辨識和風險評估,有效落實管控措施。
(三)強化警示教育,進一步提升員工安全意識。要針對本次事故暴露的問題,進一步深挖細查和深刻剖析事故原因,采取現身說法、會議講法、觀看相關警示教育片等形式,集中開展一次全員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有效督促全體員工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訓,切實提升其安全意識。
(四)堅持依法規范,切實加強勞務派遣、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3月3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相關的措施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勞務派遣或者其他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對接受本單位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要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實施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切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保障責任。要依法規范和加強勞務外包安全管理,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