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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4·22”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4月22日9時許,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以下簡稱保康煤礦)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41.19萬元。事故發生后,煤礦隱瞞不報,經群眾舉報,于2021年4月23日13時許查實。

  舉報查實后,省市領導高度重視,黃強省長、羅文常務副省長、李剛副省長分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達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多次組織召開會議聽取事故處置工作情況匯報并提出明確要求,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四川省應急管理廳負責人分別帶隊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指導事故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號),2021年4月23日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東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川東煤監分局)牽頭,會同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4·22”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達州市紀委監委同步成立了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相關單位及公職人員履職情況開展調查。

  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及事故瞞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保康煤礦隸屬四川中際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際公司)。位于四川省達州市高新區斌郎街道辦事處許家村四社境內,距達州市城區直線距離15km。礦井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中等,水患危險性級別Ⅲ級,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Ⅲ類(不易自燃)。采礦許可證號:C5100002010121120102538,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井田范圍由39個拐點坐標圈定,面積2.7707km2,開采標高+361m至±0m,許可開采K23、外連、內連、底連、K14、K11煤層,煤層傾角8°-60°,煤層厚度0.5m-1.3m。工商營業執照號:91511703579633957E,長期有效;礦長(楊成)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330106196712300093,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日。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情況:礦長楊成,總工程師許小漫,生產副礦長鄒勇,安全副礦長張文斌,機電副礦長賀秩文。設置了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科、通風管理科、機電運輸科、地質測量科、調度室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現有在冊職工107人。

  礦井原為21萬噸/年技改擴能礦井,2010年開始建設,2019年6月進入聯合試運轉;2020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方案的批復》(川府函〔2020〕45號)批準該礦獨立升級改造為30萬噸/年,礦井同時停止聯合試運轉,辦理升級改造工程建設手續。2020年9月30日,應急管理廳《關于同意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擴建工程初步設計的函》(川應急審批〔2020〕154號)、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擴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復》(川煤監審批〔2020〕3號)對礦井30萬噸/年擴建工程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了審核批復;2020年11月18日,達州市達川區應急管理局《關于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啟動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建設的通知》(達川應急〔2020〕244號)批準保康煤礦30萬噸/年升級改造工程啟動開工建設。

  (二)礦井開拓部署及生產系統現狀

  礦井設計采用平硐、斜井綜合開拓,共有4個井筒,分別是+362m副斜井、+364m主平硐、+436m鐵廠溝回風平硐、+465m五家河回風平硐;劃分為1個水平(+220m水平),5個采區,投產時采區為三、五采區,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法,普通機械化采煤工藝,單體液壓支柱加鉸接頂梁支護,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區頂板,掘進工作面采用炮掘機裝工藝。

  礦井現布置有三采區、五采區,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其中三采區布置有1321采煤工作面、1312運輸巷掘進工作面、1322運輸巷掘進工作面;五采區布置有1521采煤工作面、1512運輸巷掘進工作面、1512回風巷掘進工作面。

  礦井通風方式為對角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在+465m五家河回風平硐安設2臺FBCDZ№18/2×132型礦用防爆對旋軸流式通風機,+436m鐵廠溝回風平硐安設2臺FBCDZ№19/2×110型礦用防爆對旋軸流式通風機,礦井總進風量4615m3/min,總回風量4674m3/min。

  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一回路供電電源引自金剛變電站,二回路供電電源引自斌郎變電站,電壓等級均為10kV。

  礦井主平硐、主暗斜井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煤炭,副斜井采用絞車提升運輸材料和矸石,主要運輸大巷采用蓄電池機車運輸。

  礦井在三采區±0m標高、五采區±0m標高、+220m標高布置有水泵房及水倉。三采區回風下山敷設2趟管路將三采區±0m涌水排至三采區上車場水溝自流至+220m 標高水泵房水倉;五采區行人下山敷設2趟管路將五采區±0m涌水排至五采區上車場水溝后自流至+220m標高水泵房水倉。副暗斜井敷設2趟管路將礦井涌水從+220m標高水泵房水倉排至+364m主平硐水溝自流出井。

  礦井安裝有KJ101X安全監測監控系統、KJ106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通訊聯絡系統、防塵供水施救系統、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工業視頻系統(工業視頻系統于2021年4月15日損壞后未修復)。

  (三)事故前礦井整改作業情況

  2020年11月18日,達州市達川區應急管理局批準保康煤礦30萬噸/年升級改造工程啟動開工建設,受其它因素及春節放假等影響,至3月16日,礦井處于“一停四不停”狀態。2021年3月17日,礦井組織入井偵察,3月19日-20日開展隱患排查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報達川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3月26日,達川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同意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隱患整改方案的批復》(達川應急〔2021〕67號)同意保康煤礦啟動隱患整改。

  2021年3月30日、4月12日,上級監管監察部門分別到該礦進行安全督導檢查,要求停止整改作業,重新開展隱患排查和制定隱患整改方案。4月6日、4月17日,達川區應急管理局分別批復同意保康煤礦恢復隱患整改。批復整改內容為整改“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巷道垮塌”等100條隱患,單班最大入井人數不超過32人,整改限期至5月6日。至事故發生時,煤礦處于隱患整改狀態。

  (四)煤礦上級公司情況

  中際公司位于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漢興街229號,成立于2011年,注冊資金5億元。現有煤礦企業10家、洗選廠7家,另有水力發電廠、食品加工及農產品、物流、餐飲等8家非煤企業。

  中際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取得營業執照,營業期限2017年12月27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宋俞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7035883626421。2018年12月8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川)MK安許證〔2018〕5117210043(企)B,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中際公司安全生產機構設置情況:董事長宋俞江,總裁王遠貴,生產副總裁兼總工程師王啟斌,安全副總裁兼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李云飛。設置有生產技術部、安全監督管理部、裝備管理部、發展規劃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

  二、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在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該交叉點處于應力集中區,上距二采區外連煤層采空區垂間距8m,與1521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水平距離20m,與+220m運輸大巷水平距離30m,與其下方的五采區回風斜巷水平距離15m。(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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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事故點巷道位置關系圖

  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和回風大巷位于外連煤層底板巖層,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為半圓拱形巷道,巷道凈寬2.4m,巷中高2.8m,噴砼支護。五采區+220m回風大巷為不規則斷面,巷道凈寬2.4m,巷中高2.0m,噴砼支護。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高、低幫采用混泥土砌塊砌墻支護,料石墻受礦山壓力影響,事故前墻體已出現變形、開裂。2021年4月20日,煤礦編制了《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準備對該處料石墻進行維修。

  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巖層位于須家河組第七段第一亞段(T3xj7-1)頂部,巖性為深灰色泥質粉砂巖。回風大巷垮塌段高幫有裂隙破碎帶,巖體破碎,受風化后易片幫。現場勘查發現: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垮塌處有一礦車,裝有2/3車矸石,礦車右側有一根處理危巖用的1.8m長的鋼釬、一根2m長的撬棍和一個裝矸的撮箕。回風石門片幫形成的空間長3m,深0.3m-0.8m,高約2m。回風大巷料石墻垮落及片幫形成的空間長8.4m,深0.5m-1.3m,高約2.3m,垮塌的矸石沿回風大巷呈不規則狀堆積,長12.1m,寬1.1m-2.1m,最高處1.5m。垮塌段堆積的矸石巖性與高幫未垮落巖體巖性相同,矸石堆上有明顯血跡。

  三、事故發生經過、搶險救援、事故報告及舉報核查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4月22日5時許,礦長楊成安排新到礦的楊光兵、方尚春(礦方未配置人員位置識別卡)去處理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的隱患,并將工作安排告知生產副礦長鄒勇,叫鄒勇具體安排。6時20分,鄒勇組織入井整改作業的18人召開班前會,安排1321運輸巷、+180m水平1512回風巷、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進行整改作業。其中尹興財(五采區負責人)、王正明(持有瓦檢證,作安全員使用)、楊光兵(維修工)、方尚春(維修工)4人去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維修巷道。班前會后,尹興財因家里有事想早點下班回家,與王正明商定,由王正明負責帶領楊光兵、方尚春下井到維修作業點進行維修作業,尹興財到五采區其他地點安全巡查(尹興財7時20分入井,12時11分出井)。6時30分王正明先行入井,7時18分到達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事故地點),約7時21分楊光兵、方尚春到達該處。楊光兵、方尚春用撬棍清理巷道幫上的危矸并裝車,王正明負責現場安全監管。作業1個多小時后,楊光兵和方尚春去+220m水平五采區軌道上山上車場(以下簡稱+220m水平車場)推來2個礦車,準備將地上的矸石裝車,因撬下一塊三人無法搬動的大矸石,王正明去+220m水平車場附近找風鎬準備將大矸石破碎后再進行裝車。王正明在+220m水平車場未找到風鎬便向維修點返回,在距離維修點約100m處聽見“轟”的一聲,感覺到出事了,立即趕到維修點查看。王正明見巷道中彌漫有大量的粉塵,堆積有大量垮塌的矸石,未見兩名維修工,便大聲呼喊兩人名字,隱約聽見“快救我”的聲音,在矸石堆僅見1只礦靴。王正明見自己一人無法施救,就立即去附近的五采區絞車把鉤硐室用電話向礦調度室進行了報告,要求礦上立即派人救援并返回現場施救。

  (二)事故搶險救援經過

  2021年4月22日9時46分,在調度室代為值班的生產技術科科長張明軍接到井下王正明電話匯報稱“井下+220m回風巷維修點巷道垮了,2名工人被埋,趕緊下來救援”。張明軍立即向安全副礦長張文斌作了匯報,由于礦長楊成已外出辦事,張文斌隨即帶領張明軍、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科科長唐剛入井施救。11時左右,張文斌、張明軍、唐剛3人趕到現場,張明軍詢問王正明被埋人員的情況,王正明說“喊不答應了”,張明軍繼續呼喊,也喊不答應。張文斌見垮落矸石較多,施救難度大,就安排王正明、張明軍、唐剛3人繼續施救,自己返回地面匯報。12時左右,張文斌出井趕到礦長辦公室向已返回煤礦的楊成匯報井下情況。楊成隨即召集張文斌和總工程師許小漫開會,并安排張文斌和許小漫組織人員繼續下井施救,自己在地面綜合指揮。張文斌、許小漫率領通風副總工程師鐘明錫、安全員楊川等8人下井救援。因事故地點狹窄,張文斌安排現場人員分組搬運矸石。約23日0時,發現一個完好礦帽,距礦帽1m位置發現第1名被埋人員,呈蜷縮姿勢趴在地上,臉部朝下,頭上全是血,礦燈在腰帶上,燈還亮著,喊不答應,已無呼吸。現場人員繼續朝回風大巷方向清理,在距第1名死者約8m處發現第2名被埋人員,頭部向回風石門方向,仰躺在地上,礦帽頂部被砸穿,喊不答應,已無呼吸。救援人員見2人已無生命體征,便找來風筒布將2名死者裹好,放在1個礦車中,由唐剛和張文斌推至+220m副斜井下車場。約4月23日2時救援人員陸續出井。

  4月23日6時30分,礦長楊成安排機電運輸隊副隊長何尤豐及絞車司機黃開美將裝有死者的礦車從副斜井提升出井。約7時20分,裝有死者的礦車提升出井運至地面的鉗工庫房,由楊成安排等候在此的兩輛皮卡車分別裝載1名死者經山上小公路運至達州市南方醫院地下停尸房,礦方于4月23日10-11時先后通知死者家屬前往南方醫院處理善后事宜。

  (三)事故報告經過

  1.保康煤礦事故報告經過

  2021年4月22日9時46分,五采區安全員王正明通過五采區絞車把鉤硐室電話向調度室報告五采區回風石門與總回風巷交叉點處發生了垮塌事故,兩名職工被埋。生產技術科科長張明軍在調度室接到報告后,隨即向安全副礦長張文斌進行了匯報,張文斌立即更換衣服準備下井到事故現場,經過來煤礦驗收隱患整改情況的郭信田(中際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工作人員)身邊時說了一句“井下出事了”。郭信田聽到出事的消息后便去礦長楊成辦公室了解情況,見楊成未在辦公室,于10時6分電話告訴楊成保康煤礦井下出事了,要求楊成立即返回煤礦。楊成在接到郭信田電話后立即返礦,返礦途中,楊成決定瞞報事故,電話安排總工程師許小漫將駐礦安監員張代春勸離煤礦。楊成到礦后,安排機電副礦長賀秩文駕駛小車將駐礦安監員張代春帶離煤礦,安排總工程師許小漫在調度室用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全呼功能撤出井下其他地點作業人員,授意許小漫、鐘明錫等人在有人詢問時,否認煤礦發生事故。至23日13時許,煤礦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中際公司報告事故,并向舉報核查人員否認發生事故,蓄意瞞報。

  2.中際公司事故報告經過

  4月22日10時9分,郭信田電話向中際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副部長段仕華匯報保康煤礦井下出事了,具體情況不清楚。段仕華接報后前往安全副總裁兼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李云飛辦公室匯報。約11時,李云飛率領段仕華趕往煤礦了解情況并參與事故救援。直到23日13時許舉報被查實,李云飛未向中際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保康煤礦發生了事故。

  (四)舉報核查情況

  2021年4月22日22時40分,達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舉報:“高新區斌郎街道達縣保康煤礦井下2人被困”。 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隨即向達川區公安分局石板派出所、達川區區委值班室、達州市應急管理局轉發了舉報信息。22時48分,達川區公安分局石板派出所趕赴保康煤礦調查核實舉報情況。約4月23日1時10分,達州市綜合應急救護支隊、達川區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川東煤監分局有關負責同志先后趕到保康煤礦。

  4月23日1時30分,達川區政府主要領導在煤礦召開舉報核查專題會,分3個小組對舉報開展核查:一組由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負責,組織人員入井搜查;二組由達川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應急管理局配合,對4月22日入井人員進行全面詢問核實;三組由達川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查閱保康煤礦人員位置系統、工業視頻系統、入井登記及礦燈、自救器發放記錄等相關資料,核查當天入井人數。舉報核查過程中,煤礦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均不承認發生事故。

  4月23日9時30分,達州市分管領導接到達川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保康煤礦可能發生事故”的信息后,要求迅速核查情況。約10時50分,分管領導趕到煤礦現場督促指導舉報核查工作,要求公安機關控制煤礦礦長和相關人員,全力開展核查。直到13時許,煤礦礦長才承認在+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發生了安全事故,死亡2人。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經調查核實,事故造成2人死亡:方尚春,男,49歲,達州市達川區斌郎街道辦事處人,保康煤礦維修工;楊光兵,男,52歲,達州市達川區南外鎮人,保康煤礦維修工。無人員受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經調查核實,直接經濟損失341.19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煤礦當班巷道維修作業人員在清理巷道高幫懸矸危巖時,未架設臨時支護,且站位不當,近距離擾動墻體和巖體,墻體垮塌、巖體片幫掩埋作業人員,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礦井巷道失修。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于應力集中區,回風大巷高幫巖體有裂隙破碎帶,巖體破碎,巷道高幫混泥土砌塊砌墻受壓變形、開裂,未及時維護。

  2.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作業人員違反《五采區+220m回風石門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措施》)中“清理巷道矸石時,必須先在作業地點架設工字鋼架棚,架一架清一架”的規定,在未對巷道進行臨時支護的情況下近距離清理巷幫。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礦井管理人員在五采區回風石門架棚支護材料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安排未經培訓考試、未參加《措施》學習的楊光兵、方尚春到事故地點進行巷道維修作業;安排未取得安全員證的王正明到作業地點擔任安全員。

  4.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督促作業人員按《措施》規定清理巷道矸石前先架棚支護,且未在現場隨時監視頂板變化。二是五采區負責人及當班帶班領導工作重點不突出,未到安全風險較高的維修作業現場檢查。三是未按《措施》要求安排技術員或隊干現場跟班作業,對《措施》貫徹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四是未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登記制度,未向事故當班入井作業的楊光兵、方尚春配備人員定位卡,且未在出入井記錄簿上登記。五是工業視頻系統損壞后未及時修復。

  5.職工培訓教育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事故地點跟班安全員王正明未取得安全員資格證;事故點維修作業人員楊光兵、方尚春未經培訓考試、未參加《措施》學習。

  6.煤礦上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中際公司領導聯系煤礦制度執行不到位,對煤礦日常安全管理不力,對煤礦現場執行《措施》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力、職工培訓教育不到位等問題和管理缺陷失察。

  7.煤礦安全監管存在薄弱環節。對保康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夠清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指導保康煤礦安全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有效,對保康煤礦隱患整改方案審查不夠細致,對駐礦安監員管理不夠到位。保康煤礦安全監管專班工作效能不夠有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蓄意瞞報。

  六、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煤礦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2人)

  楊光兵、方尚春,巷道維修工,負責五采區回風石門與回風大巷交叉點處巷道維修工作。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差,未架設臨時支護,且站位不當,近距離擾動墻體和巖體,導致事故發生。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楊光兵、方尚春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6人)

  (1)楊成,中共黨員,保康煤礦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到位,違章指揮,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和《措施》貫徹學習的楊光兵、方尚春入井從事巷道維修作業;安排未取得安全員資格證的王正明擔任安全員;授意他人作偽證;將駐礦安監員張代春勸離煤礦。事故發生后蓄意隱瞞不報。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2021年4月2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330106196712300093)。

  (2)鄒勇,保康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到位,違章指揮,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和《措施》貫徹學習的楊光兵、方尚春入井從事巷道維修作業;安排未取得安全員資格證的王正明擔任安全員;未按《措施》規定安排技術員或隊干現場跟班作業;對未向楊光兵和方尚春配備人員定位卡、未在出入井記錄簿上登記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302119650505105X)。

  (3)張文斌,保康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到位,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力,對未按《措施》規定安排技術員或隊干現場跟班作業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未經安全培訓和《措施》貫徹學習的楊光兵、方尚春入井從事巷道維修作業的行為失察,對未取得安全員資格證的王正明擔任安全員的行為失察;工業視頻系統損壞后未督促及時修復。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年4月2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0403197107152112)。

  (4)賀秩文,中共黨員,保康煤礦機電副礦長。事故發生后,按照礦長楊成安排駕車將駐礦安監員帶離煤礦。2021年4月30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3029196305156659)。

  (5)鐘明錫,保康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到位,事故當班未到維修作業點檢查巡視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發現和阻止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在舉報人員核查時否認發生事故,作偽證。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029197509172874)。

  (6)王正明,保康煤礦瓦斯檢查工,負責當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督促嚴格落實《措施》規定,未在現場隨時監視頂板變化。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3人)

  (1)尹興財,保康煤礦五采區負責人,負責五采區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事故當班未按班前會安排到事故點帶班作業,也未到該作業點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七)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9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3021196704240574)。

  (2)唐剛,保康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科科長,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培訓教育具體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未組織楊光兵、方尚春進行安全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六)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9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13029197902016835)。

  (3)許小漫,保康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楊成安排將駐礦安監員勸離煤礦,參與事故瞞報。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9萬元;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3.8萬元。建議合并處罰款5.7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合格證編號:500234198810282759)。

  (二)對中際公司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4人)

  1.李云飛,中際公司安全副總裁兼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負責中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保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煤礦現場執行《措施》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力、職工培訓教育不到位等問題和管理缺陷失察。未及時向中際公司主要負責人匯報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9萬元;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3.8萬元。建議合并處罰款5.7萬元。

  2.王啟斌,中際公司生產副總裁兼總工程師,負責中際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聯系保康煤礦。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保康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煤礦現場執行《措施》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力、職工培訓教育不到位等問題和管理缺陷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9萬元。

  3.王遠貴,中際公司總裁,中際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中際公司分管副總裁及所屬部門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四川省202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4425元5倍的30%)8.16375萬元。

  4.宋俞江,中際公司董事長,中際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中際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職能部門履行日常安全監管職責督促不到位。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四川省202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4425元6倍的30%)9.7965萬元。

  (三)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保康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體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萬元。

  保康煤礦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149萬元。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的規定,建議將保康煤礦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四)對相關單位及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相關單位及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由達州市紀委監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防范措施建議

  (一)強化依法辦礦意識。煤礦企業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辦礦意識,嚴格執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杜絕違章指揮,嚴禁安排不具備安全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或混崗作業。嚴禁邊建設邊生產和以整改之名行生產建設之實;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杜絕瞞報、謊報、遲報事故行為發生。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審批的“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嚴格按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建設。

  (二)切實加強頂板管理。煤礦要加強礦壓觀測和礦井地質工作,全面排查井下巷道支護情況,充分利用礦壓觀測成果,科學選擇采掘頭面、巷道、硐室的支護方式、支護材料和支護強度;合理巷道布置,盡量避免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地質復雜區域,防止因地質因素導致巷道變形、維護困難;要嚴把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關,確保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認真貫徹落實“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的要求,具備條件的必須實現綜合機械化開采。

  (三)嚴格現場安全管控。要牢固樹立安全風險意識,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對風險源、隱患點的預判能力,按照要求認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風險研判,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管控技術措施并嚴格落實、認真整改到位;煤礦要嚴格落實現場跟班、礦領導帶班制度和出入井檢身制度,加強巡回檢查力度,特別是巷道維修等安全風險高的作業地點、作業環節,必須落實礦、科(隊)領導現場跟班監督,嚴禁現場跟班人員離崗脫崗,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監督現場作業人員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四)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力度。加大職工培訓投入,嚴格落實培訓責任,規范培訓管理,加大培訓和警示教育力度;強化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培訓,增強職工安全風險辨識能力和自我保安、互助保安意識;嚴禁安排未通過培訓考核的職工上崗作業,確保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有效貫徹執行;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培訓,按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礦井應急救援能力。

  (五)認真履行上級公司安全管理職責。中際公司要加大所屬煤礦的安全投入,配齊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技術管理團隊;要完善安全檢查制度和公司領導聯系煤礦制度,明確安全檢查責任,嚴格考核,加大對所屬煤礦安全檢查的力度和頻次,對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要落實專人跟蹤督促整改到位;要完善對所屬煤礦管理人員特別是礦級管理人員履職考核體系,督促煤礦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強化現場和技術管理,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建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六)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理順煤礦安全監管體制,落實日常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提升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駐礦安監員管理,強化煤礦安全監管專班工作,嚴把煤礦安全準入關口,加大轄區煤礦的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督促煤礦人員配備到位、職工培訓教育到位、整改措施現場落實到位,督促煤礦企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達州市康發能源有限公司達縣保康煤礦“4·22”頂板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