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0日16時20分許,南京某地塊項目工地,在1#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塔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75萬元人民幣。
2022年8月20日上午6時,塔機安裝班組(周某、吉某、王某甲、梁某某、張某丙、黎某某)陸續到達施工現場,當天的工作任務是完成G24C地塊1#塔機的安裝作業。班組長周某安排吉某與他配合在地面完成塔機標準件拼裝任務,王某甲擔任電工和塔機司機,梁某某帶領張某丙、黎某某負責塔機安裝。6時20分,安裝拆卸工梁某某在工作微信群中上傳一張過渡節銷軸無法安裝的照片,現場負責人朱某某在看到照片后,現場確認了過渡節安裝方向,并要求梁某某使用工作銷代替銷軸,實際上工作銷也未安裝。15時左右,安裝人員午飯后返回現場,在過渡節銷軸仍未安裝的情況下,又繼續安裝了后平衡臂和一塊配重。16時20分左右,司機王某甲在駕駛室內操作塔機,梁某某、張某丙、黎某某站在塔機平衡臂上,王某甲操作塔機,意圖將起重臂第一節轉至朝南,安裝其余的起重臂節,當平衡臂轉向塔機基礎西南方位時,過渡節與預埋支腿連接處發生斷裂,塔機在回轉過程中傾覆,塔機上的四名工人隨即墜落。現場人員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20醫護人員到達現場時,梁某某和黎某某已無生命體征,張某丙和王某甲被送醫救治,張某丙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甲經救治已康復出院。
經現場勘驗,在塔機安裝過程中,過渡節分別與預埋支腿和基礎節連接,上下連接面各有4個角8個接頭,共需要安裝16根銷軸。G24C地塊涉事塔機過渡節東北角下接頭、東南角上接頭,共4根銷軸未安裝,西北角下接頭僅連接1根銷軸,西南角下接頭連接2根銷軸但其中1根未安裝到位,合計5根銷軸未安裝,1根銷軸未安裝到位。塔機安裝單位在部分銷軸未安裝的情況下,安拆人員違規繼續進行塔機安裝作業,當起重臂順時針轉動至南側方向,塔機不能承受朝平衡臂(西南)方向的傾覆力矩,導致塔機在回轉過程中傾覆。在塔機安裝過程中,未按規定指定安裝主管全過程監管安裝工作,在銷軸無法安裝的情況下,未及時中止安裝作業;對過渡節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在復測基礎預埋支腿不滿足安裝要求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過渡節進行補償時未按規定及時修改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的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不符合塔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預埋支腿施工時未檢查固定框尺寸,也未使用標準節,導致預埋支腿不滿足安裝要求。在僅有預埋支腿之間的相對高差的情況下,未按特種設備生產有關規定設計計算,就套用陜西建機過渡節設計圖(2019版)生產過渡節,且出廠時未按規定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導致過渡節與預埋支腿之間的銷軸難以正常安裝。對塔機安裝單位報送的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并糾正預埋支腿的安裝不符合塔機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塔機安裝作業期間,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塔機安裝作業情況,對塔機安裝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督促其整改塔機安裝實際與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不符的事故隱患。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未成立項目管理機構的情況下組織施工制止不力,且未按規定報告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對報送的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并糾正預埋支腿的安裝不符合塔機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未安排備案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項目監理部實際負責人冒用項目備案總監理工程師簽名、使用備案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審查專項施工方案;現場監理員未按要求履行旁站職責,未發現并制止塔機安裝過渡節與安裝專項施工方案不符的情況。允許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本單位的施工許可手續,為實際不在其施工范圍內的塔機安裝提供相關安裝告知材料,視為事故關聯方。
1.朱某某,塔機安裝單位項目現場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彭某,塔機安裝單位常務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孫某,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王某乙,監理單位項目監理部實際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印某某,過渡節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塔機安裝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蘇建質安〔2020〕75號文的補充通知》(蘇建質安〔2022〕198號)要求,實行聯合懲戒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2.過渡節生產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3.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蘇建質安〔2020〕75號文的補充通知》(蘇建質安〔2022〕198號)要求,實行聯合懲戒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4.監理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蘇建質安〔2020〕75號文的補充通知》(蘇建質安〔2022〕198號)要求,實行聯合懲戒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監理服務項目。5.樁基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并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蘇建質安〔2020〕75號文的補充通知》(蘇建質安〔2022〕198號)要求,實行聯合懲戒措施,納入企業信用管理,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1.檀某某,塔機安裝單位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2.張某甲,施工總承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紀委監委予以追責問責。1.建議由市安委會對市建委進行約談,由市建委對市質安站進行問責懲戒。2.王某,監理單位副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單位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南京市應急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