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門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 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建設工地12樓 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致塔機傾覆!3死1傷事故,25人被追責
2020年7月4日14時45分左右 位于湖北荊門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 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建設工地12#樓 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 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直接經濟損失318萬余元 近日 湖北荊門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經調查認定 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7·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 是一起違規進行高空塔機拆除作業 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6月,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主體施工基本完成,項目部決定對外立面施工完工的樓棟塔機進行拆除,塔機拆除單位為群鑫公司。2020年6月3日,群鑫公司向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鐘祥市安監站申報拆除9#、13#樓塔機,經各單位審批同意,2020年6月7日和6月15日,群鑫公司分別拆除9#、13#樓塔機。發生事故的12#樓塔機拆除施工方案已報總包單位(正浩公司),未經審批。 2020年6月28日,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鐘祥市住建局”)發文《關于加強高考期間施工現場和商混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城區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施工企業在高考期間停工。7月3日,萬僖公司組織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開會,決定工地從7月4日上午6點至7月9日下午18點全面停工。 2020年7月4日6時30分左右,群鑫公司塔機安拆班長蔣啟云未向群鑫公司報告,帶領劉君權、鄭景彪、胡瓊到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施工現場拆除12#樓塔機。4人在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僅穿戴,未懸掛)的情況下,從塔機最高處(高度70米,共28個標準節)開始拆除作業,蔣啟云負責操作液壓頂升油泵,劉君權、鄭景彪、胡瓊負責拆卸標準節高強螺栓,直到11時30分左右,共拆除塔身標準節8個。 2020年7月4日13時30分左右,4人繼續拆除塔機,14時45分左右,在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時(距離地面垂直距離約40米左右),劉君權聽到身后頂升架有異響,回頭發現頂升架已慢慢傾斜,意識到塔機可能倒塌,馬上從爬升架前的空當,鉆進標準節中,去抓爬梯未果,順勢墜落,在墜落過程中抓住扶梯,才未繼續墜落,此時,塔機已經傾翻,劉君權順著扶梯下到地面,看到蔣啟云摔落至塔機東側地面,鄭景彪、胡瓊卡在頂升架與塔機塔身處,3人當場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蔣啟云、劉君權、鄭景彪、胡瓊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地違章作業,在拆除塔機過程中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違規進行高空塔機拆除作業。將第18節標準節推至引進平臺,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過程中,提前將第17個標準節西側的節間套管內四套高強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穩,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塔機傾覆坍塌,導致事故發生。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君權,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未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空作業,違規操作提前將標準節套管內高強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穩,塔機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本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師超,群鑫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項目施工人員安排、工程進度、設備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多次違法違規安排無資質安拆工進行塔機拆除,事故當天未對蔣啟云4人違法違規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程小群,群鑫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塔機拆卸申報資料上施工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公司施工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施工現場未安排安全員實施安全管理監護,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規范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發包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責任。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現場及特種設備安裝拆卸等方面,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對照自身職責,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要加大巡視力度,加強設備點檢和安全檢查,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切實落實監管職責。 (二)完善街道辦事處監管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目標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范圍,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迅速理清轄區內建筑工地,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計劃,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與行業主管部門齊抓共管,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效能。 (三)完善部門安全監管制度,落實行業監管責任 進一步細化完善監管部門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審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加大對基層監督人員培訓、教育,提高監管人員整體業務素質,不斷提升監督水平。規范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行為,杜絕影響公正執法的單人執法行為。健全行業監管部門內設處室,明確內部職責,清除監管盲區。落實閉環監管模式,監管必須全覆蓋,解決失管、漏管問題。 (四)理清監管單位職責,落實機構編制責任 職能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是機構編制單位的主要職責。“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級機構編制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方式,在強化機構、人員管理基礎上,更應當探索加強職能管理,界定職能邊界,細化監管部門職責要求,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監管單位職責,以提升監管部門行政效能。 (五)加強建筑工程專項治理,落實化解風險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緊盯重點領域,聚焦突出問題,加大暗訪、突擊檢查,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強化建筑起重機械、深基坑(槽)、高大模板、腳手架等重點領域安全管控。健全完善安全風險排查辨識機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構建全員參與、各崗位覆蓋和全過程銜接的責任體系,明確管理措施,從源頭治理、從細處抓起、筑牢防線,落實化解風險的責任。 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7?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7月4日14時45分左右,位于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建設工地12#樓,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8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作出指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俊和副市長胡小國帶領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施救,要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傷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省住建廳、省應急管理廳工作組連夜趕赴現場協調、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的有關規定,經荊門市人民政府批準,7月5日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鄭倫智同志任組長,市紀委監委、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鐘祥市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參加的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7·4”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聘請了2名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基本情況 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工程位于鐘祥市龍山大道西側,用地面積63512.69m2,建筑面積121649.38 m2,由6棟17層,2棟23層,1棟24層住宅,1棟2層商業用房組成,總戶數686戶,項目總投資貳億伍仟萬元整(25000萬元)。 項目建設單位:鐘祥萬僖天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僖公司”)。 項目施工單位:湖北正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浩公司”)。 項目監理單位:鐘祥華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 項目塔式起重機租賃單位:鐘祥市群鑫起重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鑫公司”)。 2018年9月28日,萬僖公司取得承天壹號院B區新建項目備案證(代碼:2018-420881-70-03-064567)。 2018年9月26日,萬僖公司取得承天壹號院B區新建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201800039號)。 2018年12月10日,萬僖公司取得承天壹號院B區新建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201800070號)。 2018年9月20日,萬僖公司與華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直接發包),由華信公司負責檢查項目施工中安全、質量、進度等工作,監理酬金為叁拾萬元整(30.00萬元)。 2018年12月11日,萬僖公司與正浩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發包),由正浩公司負責項目總承包建設施工。工程總造價為壹億貳仟壹佰陸拾萬元整(12160.00萬元)。 2019年1月31日,萬僖公司取得承天壹號院B區新建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208811812110110-SX-017)。 2019年4月16日,正浩公司與群鑫公司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由群鑫公司負責項目中9#、11#、12#、13#、14#樓的塔機安拆和維保施工。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鐘祥萬僖天成置業有限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該事故建設單位,成立于2017年8月17日,位于鐘祥市郢中街辦安陸府東路特1號,法定代表人王翔,注冊資本肆仟伍佰萬圓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MA4910MY6X,2019年12月19日由鐘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等,營業期限為長期。 2019年11月28日由荊門市行政審批局頒發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荊審開暫[2017]61號,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1日。 2. 湖北正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該事故總承包施工單位,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位于武漢市漢南區漢南大道1259號,法定代表人肖舉平,注冊資本壹億陸仟伍佰零捌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36654755370,2018年3月15日由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行政審批局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營業期限2007年8月29日至2027年8月28日。 正浩公司現有安管人員60人(A類3人、B類24人、C類33人),建造師28人(一級建造師14人、二級建造師14人)。2018年12月6日,公司成立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部,任命項目經理胡小龍,技術負責人楊明才,質量員劉敏,安全員肖陽(負責現場安全)、黃冬梅(負責整理安全生產工作臺賬),施工員姜龍,材料員劉爽,預算員黃小雪,資料員李曉娟。 2016年5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42026457,資質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 2017年8月7日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鄂)JZ安許證字[2008] 004492,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 2018年6月19日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2012657,資質等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叁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2019年1月21日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242034790,資質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有效期至2021年2月14日。 3.鐘祥華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該事故監理單位,成立于2000年3月30日,位于鐘祥市郢中街辦莫愁大道12號,法定代表人賈俊,注冊資本叁佰萬圓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722052283C,2020年4月15日由鐘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務等,營業期限為長期。 華信公司現有監理人員29人(總監理工程師8人、專業監理工程師17人、監理員4人)。2018年12月,公司任命石立東為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持該項目的日常工作,代鋒成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楊學國任監理員。 2019年4月8日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242006166,資質等級:專業資質市政公用工程乙級,專業資質房屋建筑工程乙級,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4.鐘祥市群鑫起重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該事故塔式起重機租賃單位,成立于2014年4月9日,位于鐘祥市郢中街辦孔廟村六組,法定代表人程小群,注冊資本叁佰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0966485724,2015年11月16日由鐘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起重設備安裝,建筑設備租賃服務,營業期限為長期。 群鑫公司現有安管人員5人(A類3人、C類2人),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15人,其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9人(蔣啟云、劉君權、鄭景彪、胡瓊4人未取得資質)。2019年4月,公司承接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中塔機安拆、維保施工,項目負責人程小群,現場負責人師超,安全員王平(經調查,王平是個體吊車司機,不屬于群鑫公司員工,考取C類安管人員證書后,借掛給群鑫公司使用,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資質借掛費用,也未在群鑫公司任職工作)。 2018年4月18日由荊門市行政審批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2162472,有效期至2023年4月17日,資質類別及等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 2019年3月11日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鄂)JZ安許證字[2019] 029011,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 (三)事故12#樓基本情況 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12#樓,2019年5月1日開工建設,2020年 6月30日完工(外腳手架工程拆除完成),建筑面積9711.9㎡,建筑高度59米。 (四)事故12#樓塔式起重機基本情況 發生事故的12#樓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型號:QTZ50F,制造單位是湖北沙洋長林建筑機械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初次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許可證號:TS2410475-2012。2013年10月11日簽發產品合格證,產品序列號:10-0075。2019年5月15日由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鐘祥市安監站”)簽發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使用登記牌,編號:鄂ZX-T2019039。事故塔機檢驗報告編號:WJB-2019-T0090JM。 事故塔機于2019年4月28日首次在承天壹號院B區12#樓安裝使用,安裝完畢后共有3道附著,28個標準節,塔機高度為70米。經調查勘驗,從2019年4月28日至事故發生前,湖北宏泰特種設備檢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8月29日、12月4日對該塔機進行檢驗3次,檢驗結論合格;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按期維保23次,塔機基礎未見下沉和塌陷,塔機設施設備良好。 (五)事故當日天氣情況 2020年7月4日,天氣陰轉小雨,最高氣溫27°,最低氣溫23°,東南風2級。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6月,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主體施工基本完成,項目部決定對外立面施工完工的樓棟塔機進行拆除,塔機拆除單位為群鑫公司。2020年6月3日,群鑫公司向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鐘祥市安監站申報拆除9#、13#樓塔機,經各單位審批同意,2020年6月7日和6月15日,群鑫公司分別拆除9#、13#樓塔機。發生事故的12#樓塔機拆除施工方案已報總包單位(正浩公司),未經審批。 2020年6月28日,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鐘祥市住建局”)發文《關于加強高考期間施工現場和商混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城區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施工企業在高考期間停工。7月3日,萬僖公司組織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開會,決定工地從7月4日上午6點至7月9日下午18點全面停工。 2020年7月4日6時30分左右,群鑫公司塔機安拆班長蔣啟云未向群鑫公司報告,帶領劉君權、鄭景彪、胡瓊到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施工現場拆除12#樓塔機。4人在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僅穿戴,未懸掛)的情況下,從塔機最高處(高度70米,共28個標準節)開始拆除作業,蔣啟云負責操作液壓頂升油泵,劉君權、鄭景彪、胡瓊負責拆卸標準節高強螺栓,直到11時30分左右,共拆除塔身標準節8個。 2020年7月4日13時30分左右,4人繼續拆除塔機,14時45分左右,在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時(距離地面垂直距離約40米左右),劉君權聽到身后頂升架有異響,回頭發現頂升架已慢慢傾斜,意識到塔機可能倒塌,馬上從爬升架前的空當,鉆進標準節中,去抓爬梯未果,順勢墜落,在墜落過程中抓住扶梯,才未繼續墜落,此時,塔機已經傾翻,劉君權順著扶梯下到地面,看到蔣啟云摔落至塔機東側地面,鄭景彪、胡瓊卡在頂升架與塔機塔身處,3人當場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14時53分,現場施工人員劉君權相繼撥打“110”“120”“119”報警求救。 15時25分,鐘祥市公安局向鐘祥市政府報告事故。 15時35分,正浩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楊明才向鐘祥市安監站站長高軍電話報告事故。 15時50分,鐘祥市政府向荊門市政府報告事故。 16時30分,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向鐘祥市應急管理局核實后,電話向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和荊門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 16時58分,鐘祥市住建局向鐘祥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17時48分,荊門市住建局和鐘祥市應急管理局分別將事故基本情況傳真報告荊門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荊門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向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上報事故基本情況。 (三)應急救援情況 15時10分,鐘祥市皇莊派出所首先趕到事故現場,設置警戒,維護秩序,疏導圍觀人員。 15時12分,鐘祥市人民醫院“120”救護車趕赴現場參加救護。 15時15分,鐘祥市消防大隊出動消防車1輛、消防員5名趕到現場開展救援,經勘察確認,事故塔機倒塌造成1人(劉君權)困在塔機基坑內,2人(鄭景彪、胡瓊)被卡在頂升架與塔機塔身處,1人(蔣啟云)倒在塔機東側地面(無生命體征)。 15時25分,救出第1名被困于塔機基坑內人員(劉君權,輕傷),并由“120”救護車送往鐘祥市人民醫院治療。剩余2名被困人員被卡在塔機高空,由于塔機殘骸尚未完全坍塌且不穩定,為確保現場救援安全,遂聯系吊車進行固定后再進行救援。 15時30分,鐘祥市住建局、鐘祥市應急管理局到達事故現場。 16時30分,襄漢路消防站出動云梯車1輛、消防員5名進行增援。 16時40分,荊門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俊,副市長胡小國,率領荊門市住建局、荊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趕赴事故現場,要求迅速開展現場救援,嚴防次生災害事故,及時穩妥善后,安撫家屬情緒。 16時50分,鐘祥市市長郭志泉到達事故現場。同時,吊車到場對倒塌的塔機殘骸進行固定,利用云梯車進行救援。 19時20分,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員(鄭景彪,無生命體征)。 19時50分,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員(胡瓊,無生命體征)。 (四)善后處置情況 荊門市、鐘祥市兩級黨委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成立由鐘祥市市長郭志泉牽頭的善后處置專班,下設善后、維穩、輿情處置等3個工作小組,明確牽頭領導和工作職責,共同做好善后處置工作。7月10日相關賠付、善后工作全部完成,3名死者遺體全部火化,死者親屬情緒穩定。 (五)應急救援處置評估 經過5小時全力救援,至7月4日19時50分,救援工作結束。整個救援過程領導重視、行動迅速、指揮有力、科學專業,社會輿情穩定,未發生群體性事件,未對環境造成損害,未發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傷亡情況:本次事故導致3人死亡,1人受傷。 死者蔣啟云,男,漢族,50歲,197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420881197002014417,湖北省鐘祥市文集鎮齊心村一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死者鄭景彪,男,漢族,54歲,196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422428196609120092,湖北省天門市多寶鎮鄭場村九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死者胡瓊,男,漢族,27歲,1993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610427199310245713,陜西省咸陽市彬縣太岵鎮大朝村一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傷者劉君權,男,漢族,30歲,1990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420881199001112911,鐘祥市磷礦鎮尤集村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二)直接經濟損失:318.9873萬元。 1.死者善后賠償:313.6873萬元 2.傷者醫療費用:1.5153萬元 3.事故塔機報廢:5.3萬元 四、事故原因與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蔣啟云、劉君權、鄭景彪、胡瓊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地違章作業,在拆除塔機過程中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違規進行高空塔機拆除作業。將第18節標準節推至引進平臺,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過程中,提前將第17個標準節西側的節間套管內四套高強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穩,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塔機傾覆坍塌,導致事故發生。 (二)管理原因 1.群鑫公司 (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公司長期借靠王平的安全員資質,安全員從未在崗履行過安全管理職責;公司項目負責人程小群、現場負責人師超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2)安全管理嚴重缺失。未經相關部門、單位審批,擅自拆除12#樓塔機;公司塔機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現場負責人師超多次違法違規安排無資質人員進行塔機拆除,現場未對塔機安拆工違法作業行為進行制止。 (3)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施工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未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施工人員未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塔機拆除,不熟悉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意識薄弱,缺乏危險辨識、應急處置、避險避災的技能和方法。 2.正浩公司 (1)未履行總承包安全責任。項目經理胡小龍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二級建造師資質),項目安全員肖陽無安全員資質;未在起重機械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現場防護;未對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2)現場管理混亂職責不清。未督促群鑫公司按照塔機拆除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現場無安全員進行監督,未落實巡回檢查制度,對群鑫公司未經審批擅自進行塔機拆除和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違法作業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 (3)對施工人員缺乏管控。未落實施工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高考期間全市建筑工地要求停工,在工地停工期間,讓無資質施工人員隨意進入工地施工。 3.華信公司 (1)未履行監理安全職責。未組織項目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據項目規模,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足;工地停工期間未安排監理員在施工現場巡查;對群鑫公司多次安排無特種資質人員拆除塔機違法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 (2)未嚴格審查施工方案。未到施工現場對塔吊安拆工身份進行核查,未發現群鑫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與申報方案審批的施工人員不符,對群鑫公司塔機拆除施工方案審查流于形式,盲目簽批。 4.萬僖公司 (1)未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建設施工“一包了之”,未督促檢查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2)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未發現群鑫公司未經審批擅自施工和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違法作業的行為。 5.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未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不到位。領導監督不力,對執法人員管理缺失;對特種設備安拆裝資料把關不嚴,未正確履行職責。 6.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本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局股室與局屬二級單位職責不清,工作不力;行政審批股未認真審查事故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發包備案資料和施工許可申請資料。 7.鐘祥市郢中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未配合相關行業部門對郢中城區建筑行業安全進行管理。 8.鐘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未明確下達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 9.鐘祥市委、市政府。組織領導轄區內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不夠。 10.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鐘祥市建筑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7·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蔣啟云、鄭景彪、胡瓊,3人是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未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空作業,違規操作提前將標準節套管內高強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穩,塔機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君權,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未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空作業,違規操作提前將標準節套管內高強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穩,塔機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本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師超,群鑫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項目施工人員安排、工程進度、設備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多次違法違規安排無資質安拆工進行塔機拆除,事故當天未對蔣啟云4人違法違規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程小群,群鑫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塔機拆卸申報資料上施工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公司施工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施工現場未安排安全員實施安全管理監護,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人員 1.群鑫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未經相關部門、單位審批,擅自施工;公司塔機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多次違法違規安排無資質人員進行塔機拆除,現場未對塔機安拆工違法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意見》(建質規[2019]9號)的相關規定,責成荊門市住建局依法依規處理,列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責成荊門市行政審批局對其資質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正浩公司。未履行總承包安全責任,項目經理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安全員無資質;未在起重機械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現場防護;未對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未督促群鑫公司按照塔機拆除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現場無安全員進行監督,未落實巡回檢查制度,對群鑫公司未經審批擅自進行塔機拆除和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違法作業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未落實施工現場門衛管理制度,停工期間,讓無資質施工人員隨意進入工地施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荊門市住建局依法依規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華信公司。未組織項目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足;工地停工期間未安排監理員在施工現場巡查;對群鑫公司多次安排無特種資質人員拆除塔機違法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未到施工現場對塔吊安拆工身份進行核查,未發現群鑫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與申報方案審批的施工人員不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荊門市住建局依法依規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萬僖公司。未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建設施工“一包了之”,未督促檢查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未發現群鑫公司未經審批擅自施工和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違法作業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荊門市行政審批局對其資質依法依規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5.肖舉平,正浩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未督促管理人員落實安全職責,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公司項目經理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安全員無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6.賈俊,中共黨員,華信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組織項目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按要求配備規定數量的監理人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王翔,萬僖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建設施工“一包了之”,未督促檢查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8.程小群,群鑫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塔機拆卸申報資料上施工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公司施工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施工現場未安排安全員實施安全管理監護,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建議給予追責問責的人員 1.王平,個體吊車司機,將安全管理員資質借掛于群鑫公司,實際未履行安全管理員職責。建議由荊門市住建局對其資質依法依規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肖陽,正浩公司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巡查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無安全員資質,未落實安全職責,未對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未落實巡回檢查制度,施工過程監管缺失,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責成正浩公司按照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胡小龍,正浩公司項目經理,負責項目安全、質量、進度方面的管理工作。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未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督促檢查安全工作不落實,未在施工起重機械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現場防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由荊門市住建局對其資質依法依規處理,責成正浩公司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按照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代鋒成,華信公司項目專監,負責項目專業監理工作。未履行監理巡視職責,未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未嚴格審查施工方案,未發現群鑫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與申報資料中的施工人員不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成華信公司撤銷其項目專監職務,按照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5.石立東,華信公司項目總監,負責項目監理機構全面工作。未履行總監職責,未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嚴格審查施工方案,未對現場塔吊拆除人員審核嚴格把關疏于現場安全監管;同時擔任4個工程項目的項目總監,超過規定擔任數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成由荊門市住建局對其資質依法依規處理,責成華信公司撤銷其項目總監職務,按照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夏子煌,萬僖公司項目總工,負責工程發包、現場管理工作。未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未發現群鑫公司未經審批擅自施工和安拆工蔣啟云4人無特種作業資質違法作業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成萬僖公司撤銷其項目總工職務,按照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問責的人員及單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實施辦法》等規定,建議給予以下人員及單位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問責: 1.涂金權,中共黨員,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監督二室科長,負責特種設備安拆裝資料的審核及日常對工地特種設備的抽查。對群鑫公司塔機安拆申請資料把關不嚴,審批表多項漏填和代簽;對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企業監管不力,未按照工作職責到施工現場抽查核實施工人員身份信息。其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李濤,中共黨員,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副站長、監督員,負責城區建筑安全監管工作,監管城區在建工程14處,包含事故工程。未按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違規實施受監工程安全監督計劃;未按規定制作執法文書;對事故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安全員證照過期,監理單位監理員配備不足的隱患未予發現。其行為違反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孫建國,中共黨員,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副站長、監督員,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機關管理,配合李濤開展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監管城區在建工程 9處。未按照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違規實施受監工程安全監督計劃;未參與現場檢查,違規配合李濤制作執法文書。對事故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安全員證照過期,監理單位監理員配備不足的隱患未予發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4.高軍,中共黨員,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負責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全面工作。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缺乏監督,對違規實施受監工程安全監督計劃的行為失察;單位內部分工不明確,監督二室長期無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管理缺失。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5.伍穎翔,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人員,在鐘祥市政務服務中心住建窗口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施工許可,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施工許可,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直接發包備案等工作。未認真審查事故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發包備案資料和施工許可申請資料,未發現項目負責人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足情況。其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關于推進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號)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6.曾輝,中共黨員,鐘祥市行政審批局項目服務股股長,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鐘祥市住建局任審批科長期間,主持局行政審批科、政府服務中心住建窗口全面工作,負責住建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對事故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發包備案資料和施工許可申請資料審查把關不嚴,未發現項目負責人超資質范圍承接項目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足情況。其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關于推進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號)的相關規定,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陳松,中共黨員,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鐘祥市住建系統安全生產、建筑工程(含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分管安辦、建筑業管理股、二級單位建筑工程管理處、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對分管的建筑業管理股無人履職,職責不落實的問題“聽之任之”,導致安全監管嚴重缺失;對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領導不力;對分管的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導不到位。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王道忠,中共黨員,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全面工作。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部署、督促不到位;對建筑業管理股職責不落實的問題失察。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崔海清,中共黨員,郢中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主任,負責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建議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10.焦萬華,中共黨員,鐘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鐘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全面工作。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未明確下達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建議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11.陳勁松,中共黨員,鐘祥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負責全市住建、城管、國土、文旅、衛健工作。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力,對有關部門和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12.張宇軒,中共黨員,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全市住建系統安全生產,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指導鐘祥市建筑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在工作指導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13.責成鐘祥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向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4.責成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鐘祥市政府和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5.責成鐘祥市郢中街道辦事處向鐘祥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6.責成鐘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向鐘祥市委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7.責成鐘祥市委、市政府向荊門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紀委監委,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8.責成荊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荊門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荊門市紀委監委,荊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規范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發包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責任。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現場及特種設備安裝拆卸等方面,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對照自身職責,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要加大巡視力度,加強設備點檢和安全檢查,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切實落實監管職責。 (二)完善街道辦事處監管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目標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范圍,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迅速理清轄區內建筑工地,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計劃,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與行業主管部門齊抓共管,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效能。 (三)完善部門安全監管制度,落實行業監管責任 進一步細化完善監管部門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審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加大對基層監督人員培訓、教育,提高監管人員整體業務素質,不斷提升監督水平。規范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行為,杜絕影響公正執法的單人執法行為。健全行業監管部門內設處室,明確內部職責,清除監管盲區。落實閉環監管模式,監管必須全覆蓋,解決失管、漏管問題。 (四)理清監管單位職責,落實機構編制責任 職能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是機構編制單位的主要職責。“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級機構編制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方式,在強化機構、人員管理基礎上,更應當探索加強職能管理,界定職能邊界,細化監管部門職責要求,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監管單位職責,以提升監管部門行政效能。 (五)加強建筑工程專項治理,落實化解風險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緊盯重點領域,聚焦突出問題,加大暗訪、突擊檢查,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強化建筑起重機械、深基坑(槽)、高大模板、腳手架等重點領域安全管控。健全完善安全風險排查辨識機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構建全員參與、各崗位覆蓋和全過程銜接的責任體系,明確管理措施,從源頭治理、從細處抓起、筑牢防線,落實化解風險的責任。 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 “7·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