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落實順義區“11·28”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建督罰字〔2023〕15號
呂某: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順義區趙全營鎮的原板橋三期項目1#商務辦公樓等12項(不含地下車庫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現場,3#商務辦公樓10層北側卸料平臺發生側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82.76萬元。根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落實順義區“11·28”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應急函〔2021〕516號),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0 年 11 月 26 日 14 時許,重慶某公司架子工班長王某在未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事發卸料平臺由 1#商務辦公樓 等 12 項工程 3#商務辦公樓 9 層提升至 10 層。卸料平臺安裝完 成后,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驗收。11 月 28 日,事發工程施工現場的塔吊由于頂升作業,暫停 對 3#商務辦公樓卸料平臺堆放物料的轉移吊運。12 時許,重慶某公司木工組長向某在塔吊暫停使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在 3#商務辦公樓 10 層進行腳手管拆卸作業,將拆下的腳手管碼放 在卸料平臺上。13 時 23 分許,卸料平臺發生側翻,平臺上 3 名 作業人員和腳手管墜落至地面。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監理) 人員配備不足、相關人員未到崗履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落實;行業監管不到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混亂。《專項施工方 案》編制、審核和監理審查未嚴格執行有關規范標準;事發卸料 平臺施工前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嚴格按照《專項 施工方案》施工;安裝過程中現場監督、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專項巡視檢查未有效落實,卸料平臺安裝、使用過程中的違規作 業行為未得到及時糾正,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卸料平臺未經驗收 即投入使用。
2.項目管理缺失。事發工程項目部管理人員與其他項目管理 人員混用,且技術負責人未到崗履職。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數量不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事發工程監理人員 數量不足,總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職,未有效監督整改卸料平臺 安裝、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3.有關行政部門監管不到位。順義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存在不正確履職的問題,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 事發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檢查力度不夠,對項目 管理人員變更和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職等情況失察。
1.呂某,事發工程項目經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現場卸料平臺超載使用問題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 卸料平臺設計、安裝、驗收存在的問題;未監督檢查事發工程安 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未按照規定數量配備 10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督促技術負責人到崗履職,對事故發 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溫某,事發工程生產經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現場卸料平臺超載使用問題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 事發卸料平臺安裝、驗收存在的問題,未嚴格督促落實事發工程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 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劉某,事發工程安全主管。組織開展施工 現場卸料平臺超載使用問題排查整改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卸料平 臺安裝、驗收規定,未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 全技術交底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 罪。
4.王某,事發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卸料平臺超載使用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 項工程施工現場監督和安全巡視不到位;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 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 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0 年 12 月 11 日,由順義區人民 檢察院批準逮捕。
5.胡某,借調人員、事發工程技術主管。未 按相關規范標準要求設計卸料平臺,設計存在鋼絲繩主繩與水平鋼梁夾角過小、卸料平臺懸挑長度不符合有關規定等問題;未按 11 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參與卸料平臺提升、安裝和驗收工作;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和卸料平臺安裝驗收文書中存在代替技 術負責人簽字的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 事故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陳某,重慶某公司事發工程生產經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現場卸料平臺超載使用問題不到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 要求督促檢查卸料平臺安裝、使用前的檢查驗收;未按照相關要 求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等制度落實,對事 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7.孫某,重慶某公司事發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卸料平臺超載使用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組 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未及時反映施工 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 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8.向某,重慶某公司事發工程木工組長。未及時制止作 業人員超過限制人數在卸料平臺作業和超載使用卸料平臺行為, 未按照相關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10.馬某,監理公司公司事發工程安全監理。未嚴格履行監理 職責,未有效制止卸料平臺超載使用的問題;對危險性較大的分 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監督和安全巡視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監督 整改卸料平臺安裝、驗收存在的問題;未有效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 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