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日照莒縣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 “9·25”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 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3〕10號
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莒縣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日照莒縣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并經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詢問、檢測鑒定、建模分析、綜合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日照莒縣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谷雨,江蘇恒耐爐料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孫建民,江蘇恒耐爐料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孟慶海,江蘇恒耐爐料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張慶興,江蘇恒耐爐料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架子工。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于國東,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22年9月21日兼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萬修財,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管理部工藝專工(2022年9月21日前任生產技術部經理)。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段友元,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經理(2022年9月21日任安全總監)。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
1.楊九峰,中共黨員,東莞鎮應急中心主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宋唯星,東莞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應急管理和工業信息化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副鎮長職務。
3.劉炎,中共黨員,東莞鎮副鎮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邵建華,東莞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22年10月1日,莒縣縣委同意其引咎辭去東莞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職務,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荊凡勝,東莞鎮黨委書記。2022年10月1日,莒縣縣委同意其引咎辭去東莞鎮黨委書記職務,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陳維彩,中共黨員,莒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技改科科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7.朱玉峰,莒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副局長職務。
8.李曉輝,莒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2022年10月1日,莒縣縣委同意其引咎辭去莒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耿祥明,莒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基礎科科長,分管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副局長職務。
10.劉在元,莒縣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提名人選。2022年10月1日,莒縣縣委同意其引咎辭去莒縣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職務,不再提名為莒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人選,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1.孟慶曉,日照市生態環境局莒縣分局大氣科科長。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2.翟瑞京,日照市生態環境局莒縣分局黨組副書記,分管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3.崔兆吉,日照市生態環境局莒縣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4.尹進華,莒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5.王鈞強,莒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四、責成莒縣縣委、縣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由日照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江蘇恒耐爐料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彼那尼榮安水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六、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日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力推動安全生產“八抓20條”創新措施落地見效,有效預防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七、日照市要組織莒縣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事故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