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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11·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 D-3-2-2 地塊“11·4”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經溫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報告如下:

2020年11月4日上午7時30分許,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工程發生一起較大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45萬元。事故發生后,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2013〕68號)的文件規定,溫州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平陽縣有關單位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附后),事故調查組成立以后,委托3名專家成立事故技術分析專家組,對現場進行勘查和技術分析。現已查明了事故的基本原因,分清了事故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工程基本情況。
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工程位于 平陽縣鰲江鎮廣場路,建設單位:平陽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該項目于2018年10月8日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合同工期為684天,總建筑面積為111879平方米,總造價15839萬元,共有15幢,事故發生位置位于7號樓,事故發生時已完成主體工程建設,處于裝飾裝修收尾階段。
(二)工程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平陽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平陽縣鰲江鎮廣場路石榴玉蘭灣售樓處,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雅,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信息咨詢;涉及、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業務;會議服務;房屋租賃服務;停車管理服務。公司共有員工20人,設項目總、前期部,工程部、財務部、設計部、成本部和營銷部等部門。
2.施工單位: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揚州市將都路399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兵,注冊資本為35306萬元,成立日期1990年3月3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121412356987,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等。
3.監理單位: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地址平陽縣鰲江鎮府前路嘉銘怡園205室,類型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永,注冊資本為伍仟萬元整,成立日期為1996年5月2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301145062595N,經營范圍為工程管理服務;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派駐該項目人監理為總監左年平,專監李庚和王海金,監理員祝軍和周勤。
(三)事故施工升降機基本情況。
發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機位于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7號樓,型號:SC200/200,產品編號:S2014014,額定載荷:2×2000kg,產權備案號:浙CC-S00165,該施工升降機制造單位為平陽縣天正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出廠;產權登記單位為平陽賽銘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已于2019年3月27日注銷,實際產權單位為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但未及時變更登記);安裝單位為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安裝;檢驗單位為溫州安宏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檢驗合格;使用登記機關為平陽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于2019年6月13日同意使用登記;維保單位為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
(四)維保單位基本情況
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位于溫州市平陽縣鰲江鎮興鰲東路,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表,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26692365528X,經營范圍:建筑機械、印刷機械、保障機械的制造、銷售;建筑機械的租賃;其中設備安全工程專業承包,擁有其中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JZ安許證字〔2018〕039159,公司擁有員工15名,擁有塔吊42臺,施工升降機22臺。
2019年4月18日,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從江蘇華*江蘇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事故升降機的安裝維護保養工作,雙方簽訂《施工升降機安全協議書》和《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承包協議書》。2019年4月22日,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安排桂某模等人進行安裝,同時安排桂某模負責后續每個月一次的維護保養工作。
桂某模,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員工,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浙C0522014000014。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按照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周某忠對施工進度的總體安排,2020年11月4日,莊某壯、梅某超、王某美三名工人在7號樓進行施工洞封堵作業,施工使用的混凝土由電動手推車裝載,通過施工升降機載至相應樓層進行澆筑。上午7時左右,三人在7號樓施工升降機29層右側吊籠內(以人背向吊籠進口門區分,下同),突發制動失效,吊籠下滑,下滑至21層時,防墜器發生動作,但未有效制停吊籠,導致右側吊籠墜落至1層地面,造成莊某壯、梅某超當場死亡,王某美受傷被送往平陽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信息:莊某壯,男,25歲,安徽潁上縣人,身份證號:3**************2;梅某超,男,45歲,安徽渦陽縣人,身份證號:3**************7;王某美,女,49歲,安徽安徽潁上縣人,身份證號:341226********6604。
三、現場勘查情況及技術原因分析
(一)現場勘查情況
1.吊籠情況
吊籠仍在導軌架軌道內,吊籠底板進入升降機底籠緩沖區,吊籠因墜地沖擊而造成的籠體、籠門變形脫開,籠體無嚴重壓扁,高度方向未明顯變形;整機附墻架安裝、導軌架垂直度無明顯異常,齒條的齒面呈現不同程度的打磨狀;籠頂傳動板、籠內防墜器固定良好;升降機極限開關、上下限位等限位安全裝置完好。
2.制動器情況
解體下位制動器,發現帶動制動摩擦盤旋轉的六角件端部壓板和螺栓已脫落。端部壓板邊緣有新摩擦痕跡;螺栓螺紋存在倒牙現象,倒牙表面存在輕微銹蝕;六角件端面有明顯被端部壓板刮擦后表面亮顯情況。
解體上位制動器,發現制動摩擦盤厚度較厚,固定盤碎裂,盤面存在摩擦不均勻的現象,制動時有效接觸面積大幅減少。
3.定位情況
事故升降機安全鉤設置完好,右籠防墜器處齒條靠背輪軸承外圈碎裂,齒條背面已與齒條擋塊接觸。防墜落齒輪有二個齒呈一平面被打磨,現場這兩個被打磨的齒高約11mm,未被打磨的齒高約為20mm。導軌架齒條表面有明顯摩擦和打擊痕跡。
(二)技術原因分析結論
下位制動器螺栓較長時間處于未緊固狀態,事發前施工升降機下行過程中,突發下位制動器螺栓和壓板脫落卡位,導致下制動器失效,且上位制動力不足,造成施工升降機下滑,下滑至21層時防墜器發生動作,動作后的震動力導致背靠輪軸承破裂,使吊籠在事故中因產生過大移位,導致齒輪和齒條嚙合深度不夠,產生打齒磨齒現象,不能有效制停施工升降機下滑,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下位制動器內部發生螺栓和壓板脫落卡位,導致下制動器失效,且上位制動力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維保單位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對設備的維護保養不到位,維保人員在維保過程中,未按照施工升降機一級維護保養的內容第7條要求(即檢查各制動器零件應完好無缺,制動摩擦片磨損或接觸不均勻應修整或更換,調整拉桿行程)進行保養,維保記錄交由他人代簽字,事故施工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從未進行墜落試驗。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施工總承包單位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周某忠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備案的項目負責人周某德未履行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實際負責施工員的職務),備案的安全員陳某長期未在崗履職,備案的施工員朱某和技術資料管理人員朱某均未到崗履職。安全員李某杰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員職責,在施工升降機的維護保養過程中,未跟進維保內容,未在現場監督維保工作,未對維保結果進行核查,明知工人王俊美不具備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事故發生前仍然繼續讓其在7號樓開升降機。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工程監理單位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對施工單位部分項目管理人員的未在崗情況監督不力,對維保單位維保不到位的行為監督不力,對施工單位對施工升降機管理不到位的情況監督不力。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4.平陽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施工升降機備案資料審查不嚴,對施工升降機運行情況監管不到位,對維保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管不力。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五、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及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桂某模,具體負責事故施工升降機的維保工作,未按規定履行維保職責,其行為涉嫌犯罪,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李某杰,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項目的安全員,負責7號樓安全生產及施工升降機維護保養對接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員的職責,其行為涉嫌犯罪,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的人員
1.杜某表,作為溫州聚海機械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對杜某表予以行政處罰。
2.吳某兵,作為江蘇華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對吳某兵予以行政處罰。
3.楊某永,作為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對楊某永予以行政處罰。
4.周某德,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實際從事施工員崗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5.周某忠,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項目的實際項目負責人,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的資格,代替周某德履行項目負責人職務,導致該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6.陳某,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項目安全員,長期未在崗履職,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7.伍某堯,作為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履行部門監管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對本次事故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平陽縣委對其約談。
8.葉某表,作為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對本次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誡勉。
9.蘇某,作為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站長,負責工程安全管理站全面工作,對本次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誡勉。
10.盧某芒,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原副站長;陳某勇,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員;徐某料,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員。盧某芒、陳某勇、徐某料三人在聯系平陽縣鰲江火車站站前區D-3-2-2地塊建設項目工地的安全工作期間,對工地的檢查浮于形式與程序,未對工地起重設備的維保記錄進行詳細的核實,工作中存在不到位。對此,盧某芒、陳某勇、徐某料三人對本次事故負有監管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溫州聚海機械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2.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江蘇華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3.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平陽縣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浙江中浩項目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其他責任人員的行為,如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平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平陽縣人民政府向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溫州市安委會辦公室。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維保單位溫州聚*機械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立即對本公司的承包維保業務的施工起重機械開展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工作,要嚴格按照維保內容逐一開展檢查,發現存在隱患要立即排除。要抓好維保工作相關制度建設,在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對維保程序、維保內容等方面進行明確,并抓好落實,保證安全生產體系的良好運行。
2.施工總承包單位江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認真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找準癥結、消除隱患。要立即對該項目所有施工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確保所有設備安全可靠。要加強對維護保養的過程監督,及時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維保內容和結果,要強化對設備操作人員持證情況的管理。要建立完善并全面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公司各部門及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在抓好項目部安全管理上,要合理調配項目部組成人員,確保項目部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知曉自身所負有的安全生產職責。要加大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力度,建立完善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隱患整改不落實追責制度,加大隱患排查。
3.監理單位浙江中*項目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為誡,正確履行建筑工程監理職責。要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現場監理及維保工作的監理,發現的隱患要嚴格依法作出處理,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溫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立即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建筑領域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突出整治年限超三年的施工升降機的剎車裝置和防墜器、起重設備的維修保養行為和檢測行為、工程處于裝修掃尾階段參建各方的履職情況等。要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增加檢查頻次,嚴厲查處我市起重設備違章操作、假維保假檢測、陳舊設備“帶病”運行等行為,進一步規范起重設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