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儲存危化品許可經營單位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
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6日,上虞區東關街道工作人員對紹興市上虞華東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位于東關園區的辦公用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存放片堿40袋,滲透劑5桶,片堿為危險化學品,滲透劑不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公司取得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票據)” 。東關街道將案源上報,上虞區應急管理局調查核實后,對該公司將危化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場所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7.9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禁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罰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不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案件啟示 持有無倉儲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單位只能進行單據交易,不得擅自存儲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必須經過安全設計、安全評價和審查驗收,才具備安全存儲條件,普通民房不具備法定的安全存儲條件,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爆炸等,勢必對人員和環境造成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