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十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發生
事實: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設備有限公司的二期120萬噸/年石腦油綜合利用項目催化重整聯合裝置加熱爐爐管蠕脹破裂造成管內原料石腦油、氫氣泄漏,導致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11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事故起因是操作工違規操作引起爐管管道短期過熱致使爐管破裂。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某石化設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區安監部門對事故責任單位某石化設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區安監部門對該公司總經理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點評: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具體表現為:隱患排查工作不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事實:2015年5月,安監局接到該區某公司員工舉報,反映該公司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即安排上崗作業,導致該公司一名派遣員工在沖壓車間生產過程中受傷。區安監局接到舉報后立即對公司進行執法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違法行為。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安監局對該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是實現生產安全的重要保證。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輕勞動力成本,規避責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又不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致使被派遣勞動者不了解、不熟悉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標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最終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因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將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案例三: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和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工作致燃爆事故發生
事實:2015年5月13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鋁粉塵燃爆事故,造成9人受傷。經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事故直接原因是維修人員戴某某違反動火審批制度和操作規程,使用手持式電動砂輪機對拋光機風管進行切割,產生的火花被吸進旋風除塵器內,從而引燃除塵器內鋁粉塵并發生爆炸。該公司未開展粉塵作業隱患的排查治理、教育培訓和未在爆炸危險性場所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工作是事故發生的主要間接原因。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該公司沒有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維修人員違章操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事故單位從重處罰,區安監部門給予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區安監部門對該公司總經理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此外,公安機關對違章作業的維修人員戴某某依法處予行政拘留。
點評:本案涉及事故是由于員工違章作業直接導致的,但是員工的違章作業和事故發生單位的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該公司作為存在鋁鎂粉塵危害的單位,在昆山“8·2”粉塵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依然沒有對生產安全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開展粉塵作業隱患的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訓,甚至在爆炸危險性場所沒有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工作。應該說,企業認識不足、措施不得力、職責不到位,才是發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由于粉塵爆炸風險極高,并且本次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安監部門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從重處罰。
案例四: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
事實:2014年8月,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拉絲拋光車間存在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立即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拉絲拋光車間暫時停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限期整改事故隱患。12月,根據該公司提交的整改報告,安監局對該公司拉絲拋光車間進行現場復查時,發現車間仍然有工人在進行生產活動。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本案中該公司未能履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未完成排查整治事故隱患,未提交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該車間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案例五:發包方和承包方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事實:2014年8月,A公司與大連B公司簽訂《打砂油漆工程協議》,由大連B公司承包A公司車間內的打砂油漆施工工程。2015年9月17日, B公司工人張某某在A公司涂裝車間打砂房內操作推砂機時,違章將頭伸出駕駛室窗外,被自己操作的機械夾到頭部造成本人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 A公司對發包工程疏于安全管理,未與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B公司安全管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存在以包代管現象。B公司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死者)上崗作業,未能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有效落實監管責任。事故調查組認定A公司和B公司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A公司總經理和B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第18條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性質為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區安監部門對事故責任單位珠海A公司和大連B公司均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區安監部門對A公司總經理和B公司總經理均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點評:本行政處罰案由于是在承包施工工程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實踐中,普遍存在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的情況,而因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沒有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尤其是發包方“以包代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對這種情況下的發包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作了專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根據這個規定,發包方在發包工程中,必須承擔審查資質、簽訂協議明確職責、統一協調管理、定期檢查、督促整改等責任,并且,這些責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合同免除或者轉嫁給承包單位,如果在協議中轉嫁該義務的,相關條款無效。因此,本案中,安監部門既處罰了具體施工單位即承包單位B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也處罰了沒有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發包單位即珠海A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
案例六:違規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
事實:2015年1月,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在鎮工業大道旁斗門柴油發電廠的一個房間內非法儲存氯酸鈉、氫氧化鈉等危險化學品,并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甲醇。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區安監部門查封該公司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的罰款。
點評:氯酸鈉、氫氧化鈉均屬危險化學品。氯酸鈉與磷、硫及有機物混合受撞擊時易發生燃燒和爆炸,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氫氧化鈉對人體危害巨大,具有極強的腐蝕性,會強烈刺激人體胃腸道,還存在致癌、致畸形和引發基因突變的潛在危害。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甲醇屬危險化學品,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案例七: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勞動合同未如實告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事實:2015年5月,根據群眾舉報,安監局執法人員對該區某公司進行職業衛生專項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違法行為。
處罰: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香洲區安監局對該公司兩種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這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履行的一項告知義務,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通過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防止職業病發生,減少或消除職業病危害易感勞動者的健康損害,減少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通過對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早期發現健康損害,及時治療,減輕職業病危害后果,減少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其目的是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情況,明確健康損害的責任,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案例八:危險作業現場未安排專門人員管理
事實:2016年4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員工劉某在公司堆場作業區進行管樁吊裝作業時,該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劉某在從作業平臺下來的過程中,不慎從樓梯上滾落到地面導致受傷。
處罰:區安監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劉某在進行管樁吊裝作業時,從8米高的操作平臺上下來時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現場沒有專門人員管理,這種違規操作現象在部分公司也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不引起重視,將可能發生人員死亡事故。
案例九:鋁鎂打磨設備粉塵防爆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事實:2015年3月,某公司被查出鋁鎂粉塵打磨設備的粉塵防爆設施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主要問題是打磨拋光車間粉塵回收系統使用塑料管和非防爆電機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處罰: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區安監部門對該公司鋁鎂粉塵打磨設備責令停止作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區安監部門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的罰款。
點評:鋁鎂粉塵打磨設備防爆設施是一種安全設備,是為了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設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在實踐中,因為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有關標準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屢見不鮮。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案例十:未依法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事實:2015年5月,斗門區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未定期組織本單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萬元的罰款。
點評:應急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是提高應急能力,檢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徑。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切實增強應急預案的有效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通過應急救援演練,讓每個可能涉及的相關部門、從業人員熟知事故發生后如何進行現場搶救、如何聯絡人員、如何避災以及采取何種技術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擴大,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損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