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仙女思春一级毛片_日韩一级片免费在线观看_日本xxxx18vr_大尺度男女激情全过程视频

老年公寓可能是電路引起的火災事故死亡3人,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被判刑!

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圍刑初字第49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馬某某因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發生火災未及時報警,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執行逮捕?,F押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利亞,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某。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發生火災未及時報警,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4月1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亞娟,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圍檢刑訴(201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張宏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辯護人馬利亞,被告人林某某及辯護人李亞娟,被害人崔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24日3時許,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發生火災,造成居住在公寓的老人李某某、宋某某、曲某某、宮某某四人死亡。經鑒定,此次火災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放火、吸煙引發,不排除石某某臥室電視柜處電器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經調查,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經營者馬某某、主要負責人林某某對此次火災事故負有重大責任。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案發現場的勘驗檢查材料等證據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在對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管理中,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及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依法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承認,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解稱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是自己的,被告人林某某是自己雇傭的工人,自己不在公寓時,林某某行使管理權。其辯護人提出:1、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承圍公消火認字(2013)第0019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起火原因錯誤。2、被告人馬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馬某某在案發時,積極組織并參與搶救,可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馬某某沒有犯罪動機,主觀惡性較輕。5、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應當酌情從輕處罰。6、被告人馬某某患有嚴重疾病,家中有兩個子女需要撫養,家境困難,又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及家屬已經獲得賠償,并取得受害人及家屬的諒解。辯護人最后提出了,對被告人馬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稱,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是馬某某的,公寓所有的事情都是馬某某一人說了算,自己是馬某某的雇員,負責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采買等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林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林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異議,并提出:被告人林某某在案發后沒有離開現場,積極組織搶救人員,到縣醫院安置傷員,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請求對被告人林某某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馬某某租賃案外人王某某位于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錐峰路319號的2層房屋,共300.89平米,籌建老年公寓。2012年9月4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了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營業執照,經營者姓名登記為被告人馬某某。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馬某某經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民政局批準,成立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2012年11月12日領取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登記為被告人馬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對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管理有決策權。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開始營業后,被告人馬某某不在時,被告人林某某負責日常事物的管理工作。2013年12月24日凌晨3時許,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石某某的臥室發生了火災,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居住在公寓的老人宋某某、曲某某、宮某某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并頭面等部位燒傷死亡。經鑒定,此次火災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放火、吸煙引發,不排除石某某臥室電視柜處電器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另查明,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自開業以來,沒有購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導致在起火后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火勢和滅火,未建立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相關的應急預案,沒有專職值班人員和相應的巡查制度。

 

再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馬某某與在火災中死亡的宋某某、曲某某、宮某某、李某某四人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因被告人馬某某無錢給付,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為其墊付了賠償金人民幣155.8萬元,分別是李某某人民幣42萬元,曲某某人民幣32萬元,宮某某人民幣32萬元,宋某某人民幣49.8萬元。另外,對在火災中受傷住院治療的崔某某等8名傷者,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也對醫療費、補償費等費用進行了墊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被告人馬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承認自己是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者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某是自己的雇員,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

2、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承認自己是馬某某雇傭的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工人,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事情都是馬某某說了算,自己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

3、被害人崔某某陳述證實,2013年12月24日那天的火是從我住的房間對門老石的屋里先著的。我沖了幾次沖不出去,回到屋里,把門別上,把一個八十多歲的老太太從窗戶弄出去,又喊人救火。后來火越著越大。

4、被害人金某某陳述證實,2013年12月24日夜,我正在睡覺,被煙嗆醒了,聽見一個女的喊著火了。我就往屋外爬,爬到門口就不知道了,我是被消防人員抬出去的。

5、證人石某某證言證實,火是從我居住的屋里著的。2013年12月24日凌晨,我正在睡覺,覺得腳底下特別熱,我一看電視廚邊上的插座著了,插座的電線都著了。還證實,我們公寓的老板姓馬,叫馬某(指被告人馬某某)。

6、證人易某某證言證實,我是常樂福老年公寓燒鍋爐的,2013年12月24日那天凌晨2時許,公寓的二樓著火了。一個女的發現著火了,她開始吆喝救火。公寓沒有安全防范制度,沒有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也沒有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演練。

7、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12月23日我們屋的人看完新聞聯播就關燈睡覺了。半夜聽見有砸東西的聲音,并聽見小某某(指被告人林某某)喊:著火了,著火了。我就打水參與滅火,火勢沒有控制住,消防人員來了,小某某領著他們從二樓抬出四個老頭。

8、上述證人易某某、石某某、張某某的證言及被害人崔某某、金某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林某某是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主要負責人。

9、證人武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12月24日凌晨3時許,我正在睡覺,聽見外面挺吵的,我對象柳立明出去看,回來對我說:常樂福公寓著火了,讓我打電話報警。我用手機打119報的警。

10、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12月24日凌晨,我當時還沒有睡,就聽見林某某喊:著火了,二樓著火了,趕緊起來往外跑。我還聽說大火燒死四個人。

11、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證實,案發現場位于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錐峰路319號。

12、案發現場的照片證實,案發現場大火后的情況。

13、承德市公安局的(承)公(刑)鑒(毒)字(2013)19號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和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火災造成宋某某、曲某某、宮某某、李某某四人死亡,其中宋某某、曲某某、宮某某三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并頭面等部位燒傷死亡。

14、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消防大隊的承圍公消火認字(2013)第0019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和河北省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承公消火復字(2014)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證實,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放火、吸煙引發火災,不排除石某某臥室電視柜處電器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15、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3082860017349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實,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者為被告人馬某某。

16、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民政局的(個體)承圍民證字第070007號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證實,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馬某某。

17、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賠償“協議書”證實,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賠償項目和數額。

另有戶籍證明、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火災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質證,內容相互印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在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火災的發生及四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合法,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馬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系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經營者和法定代表人,對公寓的經營管理有決策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林某某作為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主要負責人,在對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的管理過程中,未盡相應的管理義務,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圍場鎮常樂福老年公寓發生火災后,積極疏散人員,盡力施救,且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對被告人林某某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林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蔣志國

審 判 員  唐國玉

人民陪審員  李軍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洪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