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被罰款30萬
2024年6月12日,保稅區城環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區內某機加工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從事機械設備配件生產,生產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廢切削液、廢油、廢鐵桶、廢濾芯等,已設置危險廢物暫存場所,場所內暫存部分危險廢物,但該企業并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建立危險廢物貯存管理臺賬,現場未記錄危險廢物臺賬總量共3.322噸。2024年8月28日,執法人員開展復查時發現企業雖已建立臺賬,但臺賬記錄的危險廢物種類與數量明顯少于現場實際暫存量,企業未能整改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因此,該企業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津環規范〔2023〕4號)附件《常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4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涉案危險廢物重量3噸以上6.5噸以下的”裁量基準為“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考慮到企業在有充裕的整改時間前提下復查時仍未整改到位,結合案件事實、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對該企業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
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危險廢物頻繁進庫入庫,實時記錄臺賬太繁瑣,但危險廢物臺賬是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合規性的最主要證明,也是生態環境執法中責任追溯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企業發生相關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時最重要的應急處置參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明確規定,也是企業安全、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生態環境部已于2022年發布并實施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明確了臺賬模板和基本填寫要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