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缺失被罰款2.5萬
2023年4月19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建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該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臺賬。4月23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林某和公司安全員陳某進行調查詢問,確定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2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建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處2.5萬元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依法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扎實有效開展起著關鍵性作用,是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關鍵所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有:(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本案中,該建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但林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2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