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某酒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委托重慶中涵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涵公司)按月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但現場調取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兩份監測報告中,使用了三張完全相同的現場采樣圖片,執法人員當即決定進一步查驗監測當日排污單位生產情況。經查,2023年7月20日,中涵公司在該酒業有限公司未進行生產的情況下,編造虛假監測數據,偽造監測采樣時間和排污單位負責人簽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以及《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中涵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3.1666萬元,同時對中涵公司主要負責人罰款2.9125萬元。通過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偽造現場監測采樣資料等方式掩蓋現場采樣事實,是不法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慣用伎倆”,嚴重干擾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和日常執法活動。本案中,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細致核對監測報告、企業生產記錄等方式,從看似正常的監測報告中查到弄虛作假的蛛絲馬跡,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對第三方機構及其負責人實施“雙罰”,倒逼第三方機構守法自律、規范發展,推動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