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山西發布”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代縣精誠礦業礦工死亡瞞報事件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內容如下:2023年6月29日中國新聞周刊刊登《山西代縣礦工死亡瞞報事件調查》報道后,我省立即組建由省紀委監委、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進駐忻州市代縣,依規依紀依法對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精誠礦業)礦工死亡瞞報事件進行提級調查處置。調查組深入開展線索收集、取證和核查工作,赴陜西、四川、重慶等地和省內相關縣(市、區),調查走訪遇難礦工的家屬、親友、工友等200余人次,制作證人詢問筆錄150余份,調取相關部門和企業資料200余份,查閱精誠礦業相關證據資料40000余頁。目前有關問題基本查清,現將調查處置情況通報如下:一、關于反映精誠礦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和礦工死亡的問題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從2007年至2022年“9·1”滑塌事故發生,精誠礦業有30多名礦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被瞞報。調查組對精誠礦業2003年8月成立以來近20年間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了起底式核查,經查明,到2022年發生“9·1”滑塌事故前,精誠礦業先后瞞報生產安全事故40起、死亡礦工43人。其中,報道所附的17人名單和提及的1人,全部查實。經查,精誠礦業在不同礦洞組織開采作業,單個礦洞一般3至5人,發生亡人事故后,礦企封鎖消息、隱匿不報,并把遇難礦工家屬分別安排在外地單獨談判,通過威逼利誘、私下達成高額賠償、簽訂“封口協議”等方式,蓄意逃避責任、逃避處罰、逃避懲處。二、關于反映精誠礦業弱化安全生產責任和違規生產的問題調查組查明,精誠礦業存在層層轉包、掛靠資質和管理混亂等諸多問題,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以收取承包人安全押金了之,以包代管、只包不管。承包人生產組織技術能力不足,人員流動性大,沒有進行全覆蓋的安全教育培訓,沒有按照安全要求和設計方案進行開采。2022年全省非煤地下礦山停產停建整頓期間,精誠礦業一采區實際控制人王某某,在未通過安全驗收、未辦理合法手續情況下,以治理采空區名義,擅自組織開采作業,違規在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進行選礦作業。在“9·1”滑塌事故前的1至8月,共違規違法開采礦石260.7萬噸。此外,精誠礦業在治理采空區時,將工程發包給某工程公司,實際由熊某某、張某某、羅某某組織三個工隊施工,其中羅某某又將工程分包給紀某等工隊。總包、分包精誠礦業采礦業務的人員組織的施工隊,均沒有相關施工資質,由總包、分包負責人掛靠在有資質的單位,再以掛靠單位名義承接業務,安全生產責任在層層轉包、分包中沒有得到落實。調查組查明,2004年初,精誠礦業承包人金富軍開始涉足代縣鐵礦開采行業。2006年至2018年期間,金富軍先后承包代縣多個鐵礦開采業務,通過分包礦洞、投資入股、找活干、包食宿、給錢花等手段,先后將老鄉和部分當地人籠絡在身邊,主要通過承包礦山交易、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手段攫取錢財,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涉及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開設賭場、非法存儲爆炸物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8項罪名17起犯罪事實。其中,2014年9月13日,代縣雙羊鐵礦二采區發生山體滑塌,金富軍工隊4名礦工被困后死亡。在組織救援期間,金富軍等人向事故救援組隱瞞亡人事故真相,虛假報告只有一名礦工死亡,并私下與4名遇難礦工家屬達成賠償協議。2019年6月,金富軍等人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忻州市公安機關依法逮捕。2020年6月,金富軍被忻州市公安機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2021年12月,被忻州市忻府區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2年5月,忻州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調查組查明,屬地監管部門沒有對精誠礦業進行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和徹底查處礦企瞞報行為。精誠礦業瞞報事故發生最多的2018年,根據代縣監管部門年度執法計劃,應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但全年只有2次檢查記錄和1次復查記錄,除第1次檢查發現5條問題外,后續檢查、復查均未發現問題。2022年,監管部門登記相關檢查復查記錄15次,發現問題30條。但30條問題整改蜻蜓點水,既沒有現場查核,更沒有效果反饋,縱容了精誠礦業的非法違規行為屢次發生。調查期間,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已注銷代縣精誠礦業一、二采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初步認定精誠礦業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省委、省政府決定依法予以關閉,給予主要負責人潘某某、王某某終身不得擔任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在調查中,對瞞報事件的責任追究已同步開展,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包括精誠礦業主要負責人潘某某、王某某在內,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2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紀檢監察機關正在深挖徹查瞞報背后存在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失職瀆職等腐敗問題及“保護傘”。截至目前,已對16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對上述犯罪嫌疑人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將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