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某等13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建設工程 非法轉包 監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設工程招標,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為了能中標,以被告人黃某某持有的一級建造師(房建)資格證參與投標,并虛設項目部、任命被告人黃某某為項目部項目經理,但黃某某未實際到崗履職。被告人余某某作為該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負責督查該工程的建設及安全生產情況。中標后,該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被告人李某某將工程的施工項目非法轉包給被告人蘇某某、葉某陽,隨后被告人蘇某某又將該施工項目轉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人楊某某,并約定由被告人楊某某支付掛靠費用。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聘請被告人朱某某為技術負責人兼施工員、丘某某為項目施工安全員、葉某欽為測量員兼施工員。被告人丘某某、葉某欽均無相應資質。此外,被告人楊某某還將木工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鄭某某。
承攬該工程施工項目監理業務的為廣東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而該工程的監理工作實際由該公司陸河分公司負責開展,被告人彭某某為陸河分公司負責人。監理合同簽訂后,田某被任命為該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朱某某等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搭設高度為16.3m的業務樓四層屋面構架及懸挑掛板施工過程中,沒有編制“高支模”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安全技術交底,搭建模板時違規直接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且在沒有驗收的情況即進行混凝土澆筑施工。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監理工作流于形式,未盡監理責任,在監理過程中沒有對支架搭設過程嚴格把關,沒有對業務樓四層屋面架構及懸挑掛板的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沒有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且在事發當天離崗脫崗,未對業務樓四層屋面架構及懸挑掛板的混凝土澆筑施工進行旁站監督。被告人余某某在工程巡查過程中未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排除。
2020年10月,業務樓四層屋面架構及懸挑掛板進行混凝土澆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均未到場旁站監督,在澆筑混凝土過程中,屋面架構及懸挑掛板模板發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等人補制一份關于業務樓天面層構架梁板柱模板安裝檢查不合格的《監理通知單》以備查,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處理結果】
2021年3月22日,汕尾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某某、葉某陽、李某某、楊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葉某欽、鄭某某、黃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13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蘇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一審判決后,蘇某某、葉某陽提出上訴。2021年8月9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安全提示】
1.近年來,隨著基建工程點多、面廣、線長,安全管理問題突出。企業、人員資質掛靠、建設領域層層轉包分包等各種“掛而不管”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易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的規定,本案中,提供一級建造師(房建)資格證參與投標并掛名項目部項目經理的黃某某,非法轉包分包的李某某、蘇某某、葉某陽、楊某某等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本案中,林某某、彭某某、田某監理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