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按規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遭滯留案例分析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以下簡稱BWM公約)旨在通過控制和管理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以防止、最大限度地減少并最終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造成的環境、人類健康、財產及資源風險。該公約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實施,中國政府于2018年10月22日正式遞交加入文書并在2019年1月2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
根據BWM公約要求,船舶應根據其建造日期逐漸從滿足D-1排放標準(即通過更換壓載水)過渡到需強制滿足更為嚴格的D-2排放標準(即通過壓載水處理系統對船舶壓載水進行處理)。然而,廣州海事局安檢員在近期PSC檢查中發現部分船舶未在規定時限內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以持有連續簽發的壓載水豁免證書的形式延遲甚而逃避履行公約義務,對我國水域環境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船舶概況 檢查經過 按照PSC工作程序,安檢員登輪后開展初始檢查,在核查船舶法定證書文書時發現,該輪壓載水管理證書系船旗國于2023年1月17日簽發,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證書中注明該輪壓載水管理在證書有效期內僅滿足D-1置換標準。 隨附船期國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免除聲明文件,豁免期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且船方未持有免除證書中所要求在船持有的相關資料(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以及交付證明)。 該輪此前的壓載水管理證書2022年4月14日由船級社簽發,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證書底部注明“Pending installation of the BWMS as per flag instructions”,證書中標明該輪的壓載水管理方式滿足D-1標準。 而該輪IOPP證書換證檢驗日期為2022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上次換證檢驗日期為2017年4月20日。 綜上,安檢員認為船舶未如期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無法滿足D-2排放標準,且壓載水處理系統豁免證書的簽發無相關公約依據。結合船舶整體檢查情況,安檢員依法對該輪采取禁止離港強制措施。 缺陷分析 按照BWM公約附則B-3條的要求,現有船舶在2014.09.08 - 2017.09.08期間完成IOPP換證檢驗的,需要在公約生效日期(2017.09.08)之后的首次IOPP換證檢驗時執行符合D-2標準的壓載水管理。 該輪IOPP證書前兩次換證檢驗日期分別為2017年4月20日和2022年4月14日,其壓載水管理須在2022年4月14日之前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以符合D-2標準。但該輪實際并未安裝處理系統,其船旗國和船級社連續三次為該輪簽發了推遲或免除證書,以幫助船舶逃避履行公約義務。 那么,這種免除證書或存在實際免除性質的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壓載水管理證書是否符合公約要求呢?BWM公約中的免除條款如下: 《BWM公約》附則A-4.1: 免除條款對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壓載水管理相關免除時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只能對從事在特定港口或地點間航行的船舶或僅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營運的船舶簽發免除證書。同時,公約還要求此類免除應在通知IMO和向各當事國發出有關信息后方為有效。從IMO網站查詢發現全世界僅有13艘船舶依據該條款簽發了免除證書并進行了通報。該輪持有的免除證書明顯不符合公約要求的免除及生效條件。 缺陷糾正 船方取得了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安裝圖紙以及安裝計劃,計劃顯示船舶應在4月30日之前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與試驗。 此外,船長聲明船舶在抵達下一港后即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期間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壓載水的誤排放,并將禁止排放壓載水的注意事項在駕駛室、壓載水控制室、機艙等重點場所張貼。 安檢員綜合考慮后接受了該輪的糾正措施,要求船舶抵達下一港后,且不遲于2023年4月30日完成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與檢驗,并注明需要跟蹤檢查。 歸納延伸 事實上,此次PSC檢查發現的推遲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問題并非個例。隨著近期PSC登輪檢查的全面恢復,廣州海事局發現部分方便旗船舶因為商業利益驅使,在船旗國和其授權船級社的縱容下,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推遲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 一是隨意對IOPP證書進行展期,甚至進行多次展期來推遲IOPP換證檢驗時間以規避強制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要求,嚴重違反MARPOL公約附則一第10條關于IOPP證書展期只能用于船舶完成駛往檢驗港口并必須在該港完成換證檢驗的規定。 二是即使按要求完成IOPP換證檢驗,但并不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而是向船旗國申請IBWM證書免除,要求船旗國豁免其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要求,明顯違反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附則A第A-4條關于免除的規定。 安全管理建議 以上船舶不僅未能嚴格履行公約義務,嚴重損害公約的權威和嚴肅性,也對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船舶形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威脅我國水域環境安全。故而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港口國應對船舶壓載水處理系統安裝要求和相關證書檢驗展期規定、船旗國和船級社簽發的展期和免除證書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開展深入研究,對不符合公約要求的船舶進行嚴查嚴管; 二是船旗國主管機關及授權船級社應嚴格規范各類展期、免除、等效布置等的認可及發證程序,確保與各國際公約和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是船舶及其管理公司應加強自查自糾,對關乎安全及防污染的各個模塊提高重視程度,結合船舶營運計劃及特點合理安排塢修、航修和自修計劃,避免因船期延誤帶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