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勞務派遣人員普通體檢,罰款60000元!
發現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均做過職業健康檢查,但是勞務派遣人員只是在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過普通上崗體檢,未做過職業健康檢查。
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某市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務,正常生產中存在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作業的員工只有部分做過職業健康檢查。 調查中,通過調取該公司相關人事信息,查詢勞動合同,詢問相關責任人,執法人員進行仔細比對,發現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均做過職業健康檢查,但是勞務派遣人員只是在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過普通上崗體檢,未做過職業健康檢查。 雖該公司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為勞務派遣人員,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該公司存在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 【案例分析】 當前,在部分用工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上,勞務派遣人員所占比例較高,因此,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的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和企業正式員工一樣,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不但要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還要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此案中勞務派遣人員也開展了入職體檢,但由于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確定的項目和周期進行,所以普通入職體檢不能代替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此案中,該公司對于正式員工均安排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但是未安排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此,用工單位同樣要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