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