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組織相關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驗收,法人代表,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均被住建廳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4號]
經查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處罰人在疏附縣新絲路花園小區三期建設項目中未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用電、懸挑腳手架、卸料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等危大工程進行驗收。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
經查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處罰人所在單位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疏附縣新絲路花園小區三期建設項目中未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用電、懸挑腳手架、卸料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等危大工程進行驗收。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麥麥提依明·艾某作出罰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 經查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處罰人在疏附縣新絲路花園小區三期建設項目擔任項目經理,未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用電、懸挑腳手架、卸料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等危大工程進行驗收。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建造師張某作出罰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 經查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處罰人在疏附縣新絲路花園小區三期建設項目中未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用電、懸挑腳手架、卸料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等危大工程進行驗收。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新疆某項目管理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 經查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處罰人擔任疏附縣新絲路花園小區三期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期間,未組織相關人員對臨時用電、懸挑腳手架、卸料平臺、高處作業吊籃等危大工程進行驗收。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的規定。對被處罰人新疆某項目管理公司注冊監理工程師王某臣作出罰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9號]
住建廳同時對其他違規項目也進行了處罰:
經查實:2021年11月,被處罰人在開發建設皮山縣騰輝小區一期項目時,存在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和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和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被處罰人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罰款35萬元(叁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被處罰人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擅自開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罰款35萬元(叁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罰款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點五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罰款2100萬元×1.5%=31.5萬元(叁拾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款合計101.5萬元(壹佰零壹萬伍仟元整)。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 經查實:2021年11月,被處罰人所在單位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皮山縣騰輝小區一期項目時,存在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和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和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被處罰人皮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尼加提·艾某提作出罰款單位罰款數額7.5%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罰款101.5萬元×7.5%=7.6萬元(柒萬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處罰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規定。 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的規定。對新疆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注冊建造師王某給予警告,并作出罰款3萬元(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烏魯木齊市分行明德路支行營業部(開戶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帳號: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憑證備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28日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建罰〔20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