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通過查看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發現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處,有人將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放入一塑料桶內,并向桶內注水。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經調查證實,2021年6月27日晚23時20分左右,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員工擔心因廢水排放口出水水質不達標而受到公司處罰,擅自將自動監測采樣探頭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內,干擾正常采樣、監測,持續時間長達10小時,導致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7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照《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試行)》,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25萬元。2021年7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遂立案偵查。2022年1月28日,高陽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對2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七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5萬元。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開展網上巡查,精準鎖定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即查即辦,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