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訴梧州市某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梧州市某局查實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滲濾液處理線的運行記錄日志未如實記錄清理、維修、停運設備的時間,存在臺賬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五萬元。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梧州市某局對水污染防治具有監督管理職權,對弄虛作假行為具有處罰職責。原告違法行為存在,梧州市某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排污單位未如實填寫環保設備運行臺賬日志、存在臺賬弄虛作假引發的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以及行政訴訟對預防環境污染的作用,監督支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積極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為防治水環境污染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對水污染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