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海訴北京市平谷區某局長城保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陳某海于2014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平谷區黃松峪水庫大壩東側,距長城墻體約30米至100米范圍內進行建設,建有建筑物、構筑物10處。北京市平谷區某局對此立案調查。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作出的《案涉文物鑒定評估報告》顯示,陳某海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均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長城的保護范圍內,對長城的歷史環境風貌造成破壞的程度為嚴重。平谷區某局對陳某海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陳某海自行拆除建筑,同時向屬地鄉鎮政府移送了違法建筑的線索。陳某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案涉區域在黃松峪關長城城堡附近,并沒有依法劃定保護范圍。
【裁判結果】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長城保護相關法規內容,長城本體保護范圍劃定的基本原則為長城墻體向外兩側以500米為參考數值,結合等高線(山峰制高點、山脊線)、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劃定保護范圍。陳某海未經審批擅自在距長城墻體約30米至100米的長城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違反了上述規定,平谷區某局經法定程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陳某海的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長城保護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予以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長城凝聚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和眾志成城、堅韌不屈的愛國情懷,已成為中華民族的代表性符號和中華文明的重要象征。在長城保護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不僅對長城的歷史環境風貌造成危害,也對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造成侵害。圍繞案涉建筑的位置是否在長城保護范圍內這一爭議焦點,本案通過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結合案涉建筑距長城墻體約30米至100米的事實,認定其位于長城保護范圍內,堅決支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長城保護及監管工作,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歷史文物保護意識,凝聚全社會力量共同保護好包括長城在內的中華民族標志性歷史文化遺產,實現中華文明生生不息、代代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