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訴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遺跡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縣琉璃鄉波源村系“江西省傳統村落”,擁有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徐某文、方某平駕駛三輪摩托車到波源村西岸組一門樓偷盜一塊“甲第里”石匾,盜竊過程中石匾掉落摔斷,到下洋組一門樓偷盜一塊“三公舊第”石匾,盜竊過程中造成石匾摔斷和門樓整體性垮塌。兩被告將摔斷的石匾以2200元出售,兩塊石匾未能追回。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經專業機構評估,“甲第里”門樓修復工程費用為9812元、“三公舊第”門樓修復工程費用為93727.61元。經專家評估,兩被告盜竊古建筑構件的行為,造成人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310617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門樓屬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資源,門樓石匾被盜及損壞,改變了原有古建筑風貌,斬斷了原有歷史文化傳承,損毀被盜門樓的生態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綜合金溪縣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傳統村落”、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和家庭經濟條件、傳統村落整體性損害程度、專家意見等因素,認定兩被告承擔因破壞人文生態資源所造成的損失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連帶賠償“甲第里”“三公舊第”門樓修復費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態資源損失300000元,承擔鑒定評估費用。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傳統村落標識性建筑損毀引發的人文遺跡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傳統村落在農耕文明傳承中形成,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蘊涵著豐富的歷史信息和厚重的文化價值,是中華文明發展演變的實證,屬于人文遺跡,其依附的歷史環境要素,如塔橋亭閣、碑幢刻石等屬于不可再生資源,一旦破壞難以恢復。被盜石匾及被破壞的門樓依原貌修復后其人文生態價值相較原物必有貶損,原生態傳統村落風貌的完整性和歷史文化傳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壞。本案結合多方面因素綜合認定被告人應承擔的人文生態資源損失,為人文遺跡民事公益訴訟司法保護提供了有益借鑒。本案的依法審理使遭到損害的人文生態環境權益得到救濟和彌補,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人文生態資源保護意識,增強保護傳統村落等不可再生文化遺產的自覺性,促進傳統村落可持續保護,更好地留住歷史傳承和美麗鄉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