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張某設等人授意孫某坡、劉某水安排車輛從外省裝運四千余噸危險廢液至陳某平等合伙經營的峽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傾倒。孫某坡安排陳某剛、王某華駕駛車輛裝運一百余噸危險廢液至峽江縣某養豬場和某板材廠內水塘傾倒。張某設授意陳某平等人將之前傾倒在某板材廠內水塘的三噸以上危險廢液轉移至峽江某公司露天水池。陳某平等人共從張某設處獲取危險廢液處置費187.2萬元。上述危險廢液直接從峽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偷排至周邊農田和贛江重要支流沂江,造成農田土壤嚴重污染和沂江河內的魚蝦大面積死亡。張某設與吉安市生態環境局達成磋商協議,自愿承擔生態修復和后續處置等費用2896萬元,經司法確認,并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七百余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各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跨省轉運有毒有害物質進行非法處置和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跨省轉運傾倒危險廢液污染環境引發的案件。環境是人類生存之基,良好生態環境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部分企業和個人為了降低處置成本,跨區域傾倒工業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危化物,轉嫁環境污染風險。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跨省傾倒有毒有害廢液,造成贛江及支流水域、沿岸土壤嚴重污染,危害當地及下游居民用水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對提供、運輸、傾倒工業廢液等各環節的被告人均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斬斷危險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并處罰金,通過司法確認生態修復和后續處置等費用2896萬元,兼顧打擊污染犯罪和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切實保障環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