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根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該公司上述兩項問題均構成重大事故隱患,且均為《湖北省鋼鐵、鋁加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所列“鋼八條”之重點檢查事項。該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五萬元的頂格處罰。立案查處期間,該公司在一周內即整改、消除了該兩項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