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 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接群眾舉報,查明湘潭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某充裝站擅自為長沙市某瓶裝燃氣經營門店的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并進行銷售,40個氣瓶全部非湘潭市某燃氣有限公司自有氣瓶。
二、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理結果
本案中湘潭市某燃氣有限公司銷售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對湘潭市某燃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