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者未定期巡查并按要求設置 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岳陽市湘北大道附近發生原因不明燃氣泄漏,經查,事發現場燃氣設施閥門井井蓋缺失、閥門裸露。岳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調查中發現管道燃氣經營者岳陽某燃氣有限公司未定期對事發地點的燃氣設施進行巡查,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相關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導致事發地點有新設置的天然氣中壓管(PE250)及分支管裸露在外。
二、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理結果
本案中,燃氣經營者岳陽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且未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岳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對岳陽某燃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