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公司壓力容器12年未檢,被罰23.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責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故武漢經濟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對其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罰款人民幣238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責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故武漢經濟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對其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罰款人民幣238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