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新安儲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代簽字,被立案處罰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14時40分許,交通執法部門在嘉興市新安儲運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2021年11月企業安全學習及培訓教育臺賬中,存在臺賬記錄簽到時間與實際培訓時間不一致,以及駕駛員張某勞動合同簽名與培訓時的簽名字體不一致的現象。經進一步調查,嘉興市新安儲運有限公司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并制定2021年度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經對比電子運單數據,2021年11月19日公司駕駛員張某存在運輸途中進行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培訓的情況。駕駛員張某實際培訓時間為2021年11月20日,且當日培訓簽到表上的名字為他人代簽。
違法事實
嘉興市新安儲運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經立案調查后,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嘉興市新安儲運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內容如下:從2022年2月起,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情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小貼士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減少安全事故極為重要,也是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各相關企業一定要按要求做好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如違反相關規定被查處的,將依據《安全生產法》,責令改正,并接受相應處罰,相關違法行為還將錄入浙江省信用交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