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重大責任事故、非法采礦、非法儲存爆炸物案
01
蔣某某2008年4月購得金山溝煤礦所有權,相繼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于2015年底動員他人共同投資入股煤礦,蔣某某占金山溝煤礦80%股份,其他股東占20%股份,雙方約定共同生產、經營和管理煤礦,蔣某某履行董事長職責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煤礦生產和技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和正常經營活動,其他股東給予支持和配合。 金山溝煤礦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合法開采范圍為大石炭煤層和二連子煤層,開采深度由410米至207米標高,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2013年初,蔣某某決定超層越界開采大石炭煤層下部的K13煤層,聯系私人鉆井隊對K13煤層進行鉆探,同年8月底探到煤點后,指使礦長鄒某某等人負責巷探,2013年底至2014年初從兩個方向向K13煤層掘進,后分別于2014年底和2015年底掘見K13煤層。 2015年5月22日,當地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地質隊到金山溝煤礦進行實地勘查,發現了越界布置巷道問題,形成礦山實地核查報告提交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同年6月17日和8月7日分別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金山溝煤礦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密閉越界布置的巷道,蔣某某遂安排工人將越界布置的巷道用磚墻封閉。 同年8月11日,當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礦科、執法大隊聯合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地質隊、煤礦所在鎮安監辦到金山溝煤礦開展實地檢查,確定兩處越界巷道已被密閉。 檢查人員離開后,蔣某某隨即命人拆除密閉磚墻,繼續進行越界巷道掘進。 2016年初,蔣某某指使礦長鄒某某組織人員非法開采K13煤層。至2016年10月31日事故發生為止,金山溝煤礦越界巷道共計2679.36米,井下越界動用煤炭資源儲量17580噸,按該礦最低售價每噸186.93元計算,全礦累計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3286229.4元。 蔣某某組織、指使礦長鄒某某等人非法開采K13煤層期間,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K13煤層南北兩翼工作面未形成正規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采煤;采掘工作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泡泥封堵炮眼,將未使用完的炸藥、雷管違規存放在井下;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采煤”工藝以掘代采。 2016年9月7日,因當地發生一起爆炸刑事案件,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導致停產,蔣某某指使鄒某某在公安機關封庫前將部分民爆物品轉移至井下。同年9月下旬,因臨近國慶節,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導致停產,蔣某某再次決定將部分民爆物品轉移至井下,指使鄒某某安排人員分兩次將大量炸藥和雷管違規轉移至煤礦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子內儲存,后于同年10月15日前使用完畢。 2016年10月11日至12日,當地煤監局對金山溝煤礦開展檢查,發現12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責令其繼續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業,立即改正,經驗收合格、完善復工復產手續后方能采礦。金山溝煤礦在未實施任何改正、未完善復工復產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違法采掘。同年10月31日11時24分,金山溝煤礦K13煤層一采煤工作面在實施爆破落煤時發生瓦斯爆炸,造成33名井下作業人員死亡。 一審法院判決:蔣某某作為金山溝煤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煤炭資源,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投資人,在組織、指揮、管理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事故,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違反規定非法儲存民爆物品,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且系非法儲存爆炸物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并罰。 對蔣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蔣某某未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2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3 煤礦井下開采生產作業活動危險性高,必須堅持最嚴格的安全標準。煤礦安全是我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部分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事故隱患排查不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不到位,煤礦井下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司法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煤礦井下非法違法生產、作業行為,特別是對于在非法盜采煤炭資源過程中發生的違法冒險采掘、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體現從嚴懲處總體原則,該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金山溝煤礦“10·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金山溝煤礦在超層越界違法開采區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藝,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違規同時向多個作業地點供風,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違章“裸眼”爆破產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了爆炸。金山溝煤礦作為事故主體責任單位,存在長期超層越界違法開采K13煤層、違規使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不落實和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等問題。
本案中,蔣某某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采煤炭資源,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已經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33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認定標準;將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非法存放在煤礦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內,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構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對蔣某某所犯非法采礦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均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與其所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