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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纖5死8傷,車間主任、安全員等12人被追責!

2月27日23時10分許,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29.52萬元。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圖片



直接原因

長絲八車間部分排風機停電停止運行,該車間三樓回酸高位罐酸液中逸出的硫化氫無法經排風管道排出,致硫化氫從高位罐頂部敞口處逸出,并擴散到樓梯間內。硫化氫在樓梯間內大量聚集,達到致死濃度。荊玉生在經樓梯間前往三樓作業崗位途中,吸入硫化氫中毒,在對荊玉生施救過程中多人中毒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建議

(一)有關公職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吉林省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由吉林省紀檢監察機關提出。

(二)化纖公司有關人員

1.王蕾,酸站車間四酸站值班長,在接到八紡酸站地下室硫化氫濃度超標的報告后未向生產處調度和車間主任報告,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撤職處分。

2.徐輝,酸站車間副主任,得知八紡酸站地下室硫化氫濃度超標的情況后未向車間主任匯報,未督促值班長向生產處調度匯報,除要求撤出本車間人員外未采取其它任何處置措施。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撤職處分。

3.王占吉,酸站車間主任,對八紡酸站排風管道改造后原風機停用、停機報警失效問題負主要責任,未組織本車間辨識出三樓回酸高位罐存在硫化氫泄漏的風險。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記大過處分。

4.喬鵬,新原液車間工會主席兼安全員,開展車間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部分記錄造假,該車間部分崗位員工自我防護意識淡薄,參與搶救人員應急處理能力欠缺,盲目施救。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撤職處分。

5.邵雪松,新源液車間高級主管,分管長絲八車間脫泡崗位安全和生產工作,到達事故現場發現有人中毒后,未采取有效現場應急處置措施阻止本車間人員盲目施救行為。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警告處分。6.彭立偉,新原液車間主任,對新原液車間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記錄造假問題失察失管。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記過處分。

7.王普順,長絲八車間工會主席、安全員、高級主管,開展車間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部分記錄造假;未給通風重要崗位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報警器;事故當晚到達車間后,未履行相應安全檢查職責,未發現車間一樓值班室附近已測出硫化氫濃度超標。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記過處分。

8.魏海英,長絲八車間副主任(主持工作),2021年1月主持車間工作后,不清楚本車間17、19號紡絲排風機同八紡酸站排風系統相關聯情況,不清楚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專項應急預案內容;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欠缺,事故當晚到達車間后,未發現車間一樓值班室附近已測出硫化氫濃度超標,在發現樓梯間有人中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本車間人員盲目施救。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撤職處分。

9.李超,現任生產處處長,原長絲八車間主任,任長絲八車間主任期間,未識別出紡絲崗位硫化氫中毒風險,相應安全教育培訓、現場處置方案和應急器材配備缺失;在八紡酸站車間風道改造以后,未重新組織修訂長絲八車間通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的長絲八車間“三停”處理方案有關排風部分停機處置措施缺失;對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記錄造假問題失察失管。事發當晚接到事故報告后,未立即準確、全面了解事故信息并提出處理措施建議。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記大過處分。

10.趙恩波,原能源處處長(現任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察部副部長),任能源處處長期間,對八紡酸站原局部排風機停用監督不到位。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警告處分。

11.劉新波,安全環保處處長,組織風險辨識過程中未指導酸站辨識出八紡酸站三樓回酸高位罐存在硫化氫泄漏的風險;對紡絲車間產生的硫化氫僅從職業健康的角度進行管控,致長絲八車間針對硫化氫的安全教育培訓、現場處置方案制定及應急器材配備缺失;對新原液車間、長絲八車間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造假問題失察失管;對本部門起草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危化品泄漏中毒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審核把關不嚴。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記大過處分。

12.程志國,總經理助理,分管安全和生產工作,對綜合應急預案和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內容了解不全、不細;對新原液車間、長絲八車間安全記錄造假問題失察。接到事故報告后,未全面了解事故現場相關情況并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指揮;到達事故現場后,未向主要負責人匯報事故情況,未按規定時限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未全面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建議企業給予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