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乾照光電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標排放免予處罰案
2021年7月21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排污口有廢水排放。經采樣,《檢測報告》表明:污水總排口氟化物21.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標準20mg/L)0.07倍。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鑒于該公司超標水污染物倍數在10%以內,并及時整改,依據《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暫行)》的相關規定,經局案審會集體審議決定免于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