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一工地塔吊吊物墜落,造成1死4傷!5名直線責任人被立案追責!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汕頭市龍湖區應急管理局公布了這起事故的調查報告。
2020年12月2日中午12點左右,工地班組負責人劉某易安排2名普工當天下午隨貨車將龍骨型材送至項目工地。材料進場前劉某易有向項目部進行報備。 下午1點38分,劉某易通過微信通知青某容下午有材料需要吊裝,青某容告知其材料進場后由地面指揮協調塔吊吊運工作,她負責在樓頂解鉤。 下午2點30分左右,材料進場,兩名普工隨貨車進入工地,由劉某易安排協助塔吊作業,二人負責在貨車上捆綁龍骨型材。 下午3點10分左右,開始第一次起吊。事發時所用綁繩為尼龍吊帶,由于起吊龍骨型材數量較多,體積較大,吊帶不夠長,無法采用兜繩捆綁法、卡繩捆綁法捆綁,二人用尼龍吊帶兜住龍骨型材后采用鋼絲繩穿過吊帶耳朵并用螺紋扣鎖住的方式捆綁。 二人捆綁后交由塔吊地面指揮的起重司索信工徐某確認后就離開貨車。 徐某在未確認捆綁是否符合安全起吊條件的情況下呼叫塔吊司機起吊,起吊時龍骨型材平穩沒有滑動,直到吊到約42米高空處,龍骨型材從吊裝繩索中脫落潰散,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圍檔內部;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圍檔外面的長平路道上,并砸到路過的汽車和行人,造成1人死亡,4人受傷,3輛汽車不同程度受損。
吊運龍骨型材過程中,在未按照兜繩捆綁法、卡繩捆綁法等操作規程捆綁牢固的情況下,地面指揮的司索信號工指揮塔吊司機起吊,違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4.0.7、4.0.12、6.1.1等規定,以致龍骨型材在起吊及隨吊臂轉動過程中因慣性從捆綁的吊裝繩索中脫落潰散,高處墜落砸中地面人員和車輛。
司法機關已立案調查人員(5人)
徐某,塔吊指揮分包單位起重司索信號工。龍湖公安分局金園派出所以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偵查。 張某銘,塔吊租賃單位塔吊司機。龍湖公安分局金園派出所以張某銘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偵查。 李某,專業分包單位執行經理。龍湖公安分局金園派出所以李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偵查。 歐某雄,勞務分包單位普工。龍湖公安分局金園派出所以歐某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偵查。 歐陽某某,勞務分包單位普工。龍湖公安分局金園派出所以歐陽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偵查。
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2人)
安某平,系專業分包單位汕頭華潤中心三期萬象城B區項目經理。 楊某保,系塔吊指揮分包單位法定代表人。
建議依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理的人員(1人)
趙某,塔吊指揮分包單位華潤中心三期現場管理人員。
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單位(4家)
專業分包單位,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塔吊指揮分包單位,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廣東分公司汕頭華潤中心三期萬象城B區(暫名)項目(第二期)項目部。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給予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理。 監理單位汕頭華潤中心項目監理部,建議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筑施工領域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事故啟示:
注意!不是出了事故就是安全員責任!事故要追究直線責任人!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提出“三個必須”: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將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比如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要負責任。下屬企業里面,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的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如果下屬企業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