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某金屬技術(蘇州)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導致承包單位安排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人民幣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對該單位直接負責承包商管理的主管人員(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也進行了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對承包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生產經營單位將部分生產項目發包給承包單位的,不僅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項目技術人員、主要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本案中,該企業將部分生產項目發包給上海某人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但是未對承包單位從事特種作業(電焊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核,暴露出該企業未嚴格落實承包商安全管理及特種作業管理規定,對承包單位作業人員上崗資質審查不嚴,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管理不足。如果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培訓取得資質上崗作業,其安全生產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都有所欠缺,加之承包單位作業人員進入發包單位時對該企業安全生產情況掌握不全面,容易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生。生產經營單位將項目發包給承包單位時,一定要履行好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保證生產的安全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