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綠劍”專項執法行動和寧波市生態環境問題“舉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要求,鞏固提升前期百日攻堅專項執法行動成效,不斷強化生態環境問題快速發現、有效處置機制,持續推進生態環境執法大練兵活動,寧波市生態環境執法系統切實強化監管執法,注重以案釋法、以案育企,依法查辦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有效倒逼企業提升環境守法意識。現將“綠劍”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開曝光。該案為根據非現場執法檢查發現線索,通過“測管聯動”機制和監測科技裝備的執法應用,快速查處寧波市某電鍍有限公司涉嫌稀釋、干擾廢水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污染物案。2021年8月12日-13日,根據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日常巡檢線索,寧波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浙江省寧波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寧波市某電鍍有限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電鍍表面處理加工,廢水處理站的廢水排放口建有廢水自動監控設施,檢查發現廢水處理站中的生化池內無肉眼可見的菌落及污泥,處于不正常運行狀態。現場經監測人員使用便攜式電導率測定儀依次對各廢水處理池進行檢測發現,三沉池到四沉池的電導率值急劇下降,有明顯稀釋現象。在檢測數據面前,嫌疑人心理防線迅速崩潰,后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廢水處理站負責人陳某某設置了一根河水取水管道和一臺水泵,從廠區北側河道取水,在四沉池中對廢水進行稀釋,用來降低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濃度,稀釋后依次溢流至中轉池、生化池和廢水排放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寧波市某電鍍有限公司稀釋干擾監測數據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9月9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將寧波市某電鍍有限公司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檢察機關。9月18日,公安機關對該企業立案調查,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環境部:稀釋排放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原第七十五條現為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