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一問三不知,14名接害勞動者未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罰款14萬!
2021年7月15日,監督員在桐廬縣江南鎮的某家金屬制品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進行正常生產活動,其中拋光打磨、檢驗等崗位存在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然而,這家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臺賬可謂“一窮二白”,負責人對勞動者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也是一問三不知。現場調查發現車間內14名接害勞動者均未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最終,該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 職業病防治工作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用人單位的有序生產,意義重大,但一些用人單位在接受防治培訓、宣講后仍我行我素,對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加重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以來,桐廬縣衛健執法隊已查處多家涉及未按規定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以及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企業,罰款數額均在8萬元以上。用人單位忽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僅會面臨來自衛生行政部門的“巨額罰單”,更是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不負責行為!用人單位要真正地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部門一道牢筑職業健康之盾。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五條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