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代簽或未補簽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在對某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嵐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隨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
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