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分包不服從管理,總包被處罰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45條規定: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建行罰字〔2021〕5-2號 2020年12月25日,在文山市光大君庭二期工程項目8幢門窗搬運安裝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查,云南某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便于作業,擅自拆除陽臺臨邊防護,且在高處臨邊搬運安裝門窗的作業人員未系安全繩。該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告知云南某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臨邊防護存在的問題,但云南某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冒險作業直至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云南某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并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暫扣起始時間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本處罰決定暫扣起始時間為2021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建行罰字〔2021〕5-1號 2020年12月25日,在文山市光大君庭二期工程項目8幢門窗搬運安裝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查,該項目門窗安裝單位為便于作業,擅自拆除陽臺臨邊防護,且在高處臨邊搬運安裝門窗的作業人員未系安全繩。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事故發生前告知門窗安裝單位安全防護存在的問題,但未消除安全隱患,未及時制止工人冒險作業。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并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暫扣期起始時間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本處罰決定暫扣起始時間為2021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6日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