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布各地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1年1月24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規定。實施《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
為貫徹落實《條例》,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7個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有無證排污、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證排污、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執行報告、未建立臺賬等違法行為,相關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涉及單位和人員予以嚴懲。
生態環境部對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四川省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重慶市中欣維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重慶市中欣維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再生源動力電池及新能源開發行業,產品為鋰電池。該企業于2020年4月14日申領排污許可證,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審查后,發現該企業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等問題,書面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91500223089134346G001R),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6月7日,因該企業超過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潼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服務和環境督導科將該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移送執法部門調查處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區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前往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正常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
重慶市中欣維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2021年7月29日,重慶市潼南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二、北京市房山區北京艾爾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北京艾爾有限公司是2020年、2021年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房山區生態環境局對鍋爐通用工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不包含表面處理通用工序內容。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印刷行業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有表面處理工序(清洗、烘干、彩印和底涂),年使用清洗劑、油墨、光油等有機溶劑300噸。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劃分,該企業行業類別屬于金屬制品業33中的集裝箱及金屬包裝容器制造333。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二十八大類80項,該企業應對表面處理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北京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2月13日發布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公告》要求,北京艾爾有限公司排放VOCs廢氣的表面處理工序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7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北京艾爾有限公司三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三、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華興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4日,四川省樂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華興陶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現有產品產能、生產設施等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不一致。經查明,該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11126MA6336GU0R001V),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該公司有一條年產1200萬平方米紅坯瓷磚生產線及一條年產600萬平方米紅坯西瓦生產線。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新增一條年產300萬平方米智能化巖板生產線,并將原紅坯西瓦生產線改造為高端新型陶瓷家具板材生產線,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不一致。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生產、銷售等臺賬,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問詢,得知新建、技改項目于2020年7月30日向夾江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于2021年1月已建成投產,但均未取得環評批復,也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夾江縣華興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1年7月6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樂市環罰字〔2021〕12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2萬元。2021年7月15日,該公司已繳納全部罰款。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同步對該企業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鑫諾陶瓷有限公司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3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對廣西南寧鑫諾陶瓷有限公司進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該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50122071970477R001V),排污許可證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脫硫塔排放口顆粒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30mg/m3。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該公司的脫硫塔出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顆粒物數值為202mg/m3,超過規定排放限值的5.7倍。根據上述監測結果,執法人員迅速立案并展開進一步調查。
經核查,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桂環規范〔2020〕17號)的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嚴禁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并對該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78839元。
五、上海市創值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案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工作人員在進行一類污染物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創值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該公司行業類別為汽車零部件生產,經查閱《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屬于重點管理類企業。該公司現有鍍鎳生產線和鍍鋅鎳生產線各一條,已安裝鉻、鎳在線監測設施,經調查,現有兩條電鍍生產線工藝中均包含可能產生六價鉻的鉻鈍化工藝。執法人員在檢查該公司自動監控設備并比對排污許可證時發現,排污許可證副本上明確要求企業需在廢水排口安裝針對六價鉻因子的在線監測設施,但企業實際僅在含鉻廢水、含鎳廢水排放口分別安裝了總鉻、總鎳的在線監測設施,現有在線監測中均不包含針對六價鉻因子的監測,與排污許可證提出的在線監測要求不符。
經核查,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68萬元。
六、內蒙古自治區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中旗熱力廠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執行報告案
2021年7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提交情況檢查時發現,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中旗熱力廠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隨即執法人員通過微信工作群提醒該企業。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員先后累計通過電話、監管平臺催促企業提交執行報告8次。7月13日,執法人員向該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執行報告。7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仍未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中旗熱力廠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烏拉特中旗分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目前企業已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了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并于8月13日繳納了行政罰款。
七、江蘇省無錫市永樂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案
2021年3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永樂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該企業于2020年10月25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對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格式、內容和頻次提出了具體的規定,該企業也參加了后續梁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召開的“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事項培訓會”,會上明確提出“環境管理臺賬是排污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行為的具體記錄,是排污單位自證清白的重要依據”,但該企業仍未重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
經核查,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規定,梁溪生態環境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