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員代簽字被判刑
時間:2019年1月23日
地點:岳陽市 華容縣
事件:坍塌事故
傷亡情況:5人死亡
2019年1月23日9時15分,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項目10號樓塔式起重機在進行拆卸作業(yè)時發(fā)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送醫(yī)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80余萬元。 事故 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機安拆人員嚴重違規(guī)作業(yè),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196-2010第5.0.4、《山東大漢QTZ63使用說明書》第8.2.1等規(guī)定是導致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1.在頂升過程中未保證起重臂與平衡臂配平,同時有移動小車的變幅動作; 2.未使用頂升防脫裝置; 3.且未將橫梁銷軸可靠落入踏步圓弧槽內; 4.在進行找平變幅的同時將擬拆除的標準節(jié)外移。 以上違規(guī)操作行為引起橫梁銷軸從西北側端踏步圓弧槽內滑脫,造成塔式起重機上部荷載由頂升橫梁一端承重而失穩(wěn),導致塔式起重機上部結構墩落,引發(fā)此次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 事故 間接原因 其中華容某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原因: 一是作為事故塔吊產權出租單位,無安裝拆卸資質擅自進行塔吊拆卸作業(yè)。 二是安排無特種作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塔吊拆卸作業(yè),現場塔吊拆卸作業(yè)人員6人中有2人無塔吊拆卸資格證書。 三是未將塔吊拆除的有關資料報施工總承包和監(jiān)理單位審核并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未告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 四是私刻湘陰某建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公章并偽造塔吊安裝拆卸的合同及安全協(xié)議,安排資料員偽造塔吊工程技術資料和他人簽字。 五是未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未對塔吊拆卸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在設計、施工中
隨便代簽、偽造資料,
不僅是對工作的不負責,
更是對生命的藐視!
我們對這起事故進行整理后發(fā)布,算是給大家敲個警鐘吧!在任何環(huán)節(jié),都要具有前瞻性,對工作當中未知的風險要進行預判,不要一味的順從他人,要學會保護自己。
普通員工因代簽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代簽、偽造資料在設計、施工中十分常見,很多同行認為這只是小事,這個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
如果你現在正在做著代簽的工作, 正好遇到了這類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絕又不知如何開口,請把這篇文章轉至朋友圈,義正言辭的宣布:“代簽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別要求我代簽”!!!
雖然這種現象一時之間難以改變,就算難于上青天,我們也要表明自己態(tài)度,并且適當的保護自己。
現在有許多項目存在 人證不合一等現象, 造成代簽字現象十分常見, 尤其是給 項目負責人、專業(yè)負責人、項目經理、 總工、總監(jiān)等負責人代簽字時, 責任十分之重大! 請慎重!!! 下面小安帶大家看兩起代簽事故 以作警示! 代簽事故案例一 海南“5·17”塔吊坍塌事故 2018年5月17日,五指山市頤園小區(qū)三期項目A棟工地在塔吊拆卸時發(fā)生坍塌較大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總承包單位將塔吊安裝拆卸工程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塔吊租賃單位海口某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塔吊租賃單位法人馮某安私刻公章,偽造公文,冒用海南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實施塔吊安拆作業(yè),安排沒有拆卸資格的工人違規(guī)拆卸塔吊。 在此次事故中 對也對冒用公章,偽造公文, 代替其他管理人員簽字的行為作出了處罰! 代簽處罰 王某華(施工單位安全員),冒用公章,偽造公文,越權越職代替其他管理人員簽字,工程資料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應付檢查,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代簽事故案例二 某石化“10.27”事故 2004年10月27日,某石化總廠工程公司第一安裝公司四分公司,在某石化分公司煉油廠硫磺回收車間64萬噸/年酸性水汽提裝置V402原料水罐施工作業(yè)時,發(fā)生了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造成經濟損失192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 V402原料水罐內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從與V402罐相連接的DN200管線根部焊縫,或V402罐壁與罐頂板連接焊縫開裂處泄漏,遇到在V402罐上氣割DN200管線作業(yè)的明火或飛濺的熔渣,引起爆炸。 “10.27”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三違”造成的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某石化總廠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違反火票辦理程序,執(zhí)行用火制度不嚴格。動火人未在火票相應欄目中簽字確認,而由施工員代簽。在動火點未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氣體采樣分析、動火作業(yè)措施還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就進行動火作業(yè),沒有履行相互監(jiān)督的責任,違反了《動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2)違反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吊裝作業(yè)違章操作。吊車在施工現場起吊DN200管線時,該管線一端與V406罐相連,另一端通過法蘭與V402罐相連,在這種情況下起吊,違反了《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3)違反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氣焊工無證上崗。在V402罐頂動火切割DN200管線的氣焊工,沒有“金屬焊接切割作業(yè)操作證”,安全意識低下,自我保護意識差。 (4)不重視風險評估,對現場危害因素識別不夠。施工人員對V402酸性水罐存在的風險不清楚,對現場危害認識不足,沒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