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辦公布一批重點行業領域 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強化安全監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解決安全生產非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和“安全檢查查不出問題”的痼疾,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021年工作要點安排,國務院安委辦近日對外公布一批今年以來各有關部門報送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一、遼寧沈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所屬車輛嚴重超員載客案
2021年6月,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道路上檢查時發現,遼寧沈陽經緯客運有限公司一輛大型客車嚴重超員載客,該車核定載客人數為47人,實際載客人數為81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72%。
經調查認定,上述行為屬于公路客運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行為,實際線路經營人和駕駛員共同實施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駕駛人、實際線路經營人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二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對駕駛人駕駛營運車輛嚴重超員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
二、山西諾維蘭集團運城汽車運輸公司未按規定對新聘用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案
2021年2月,山西省運城市交通運輸局在對山西諾維蘭集團運城汽車運輸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已上崗的新聘用從業人員未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運城市交通運輸局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山西諾維蘭集團運城汽車運輸公司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閩獅漁06185漁船故意拆卸安全救助終端設備逃避監管案
2021年1月,福建省石獅市農業農村局通過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發現閩獅漁06185漁船軌跡信息存在異常,隨即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經查,閩獅漁06185漁船于2021年1月7日從廣東神泉漁港出海,出海前將北斗示位儀拆卸并放置于廣東神泉漁港內,隨后進入相關海域作業;2021年1月10日,該船返回福建東山漁港,并將北斗示位儀由廣東神泉漁港車載運送到福建東山漁港,重新安裝以逃避執法檢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的規定。石獅市農業農村局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給予閩獅漁06185船長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滬浦漁48973、滬浦漁49904船長未按規定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案
2021年4月,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總隊在接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立即對其中涉及的未按規定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的行為展開調查。經查,滬浦漁48973、滬浦漁49904船于2021年4月1日在杭州灣水域上海段從事鰻苗捕撈生產,滬浦漁48973船上缺少1名三級輪機長,滬浦漁49904船上缺少1名助理船副和1名三級輪機長,均不符合最低配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二)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規定,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及漁業船舶、漁港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給予滬浦漁48973船長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滬浦漁49904船長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四川曙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隱患案
2021年1月,山東省淄博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淄博市沂源縣S220沂源芝芳至張良段改建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彩板峪隧道(四川曙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中存在隧道施工進洞人員登記表與洞內施工人員不符、隧道內采用燒炭的方法對混凝土進行保溫等安全隱患。
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規定,淄博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四川曙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給予該公司派駐現場負責的項目主管人員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常安液化氣站違規充裝超檢驗有效期氣瓶和報廢氣瓶案
202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涼城縣榮升石油液化氣經銷站進行暗訪檢查時發現,1輛運輸車運輸超檢驗有效期氣瓶和報廢氣瓶入站充裝,當場查獲已充裝超檢驗有效期氣瓶47只、報廢氣瓶8只。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烏蘭察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涼城縣常安液化氣站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現場檢查發現,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當日6臺充裝秤中顯示共進行了42瓶次充裝,而電子充裝系統顯示當日充裝記錄為10瓶次。經調查,該公司當日對32只非自有產權液化石油氣氣瓶進行了充裝,未記錄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的規定。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給予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亞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航空器技術記錄管理不規范案
2021年3月,民航局三亞監管局在亞龍通航海棠灣廣場臨時起降點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2021年2月至3月期間,亞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屬的B-70G7/R44型直升機技術管理不規范。一是未嚴格填寫飛行記錄。3月18日至3月29日該直升機連續12個日歷日開展了飛行,但飛行記錄本內容均為空白。此外,有5個日歷日填寫了飛行數據,但當班機長(授權的責任適航整機放行人員)未在飛行記錄本“簽署放行欄”簽字。二是該直升機的飛行記錄本復頁未按規定在地面保存。
上述行為,違反了《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3)第91.317條(a)款“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條(b)的要求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術記錄,以連續記錄航空器有關的技術信息”、(b)款(2)項“航空器技術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格式要求:以當地時間或者國際標準時間記錄的航空器每次飛行時間和發動機運轉時間”和(c)款“航空器技術記錄的格式應當固定,并且需要飛行機組填寫和了解的內容應當放置在駕駛艙內,但放置駕駛艙部分的內容應當至少有一個復頁來保證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記錄”的規定。民航局三亞監管局按照《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3)第91.1609條規定,依法給予亞龍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江西省新余市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法施工案
2021年1月,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對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反映的江西省新余市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法施工情況進行調查。經查,2021年1月25日至30日期間,新余市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在未征得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同意且未簽訂安全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在滬昆鐵路908公里375米處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穿越線路進行定向鉆施工,導致鐵路路基排水溝破損,影響鐵路路基穩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規定,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給予新余市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案
2021年1月,廣東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深圳市T201-0122宗地項目一期主體工程現場檢查時發現,工程施工單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有三名架子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B401.94.7的規定,給予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