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監理要求,違反規定帶人進基坑內作業,導致1人被壓埋死亡,負責人被提起公訴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一起案件起訴書。杭州一樁基項目負責人程某某違反相關規定,在未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帶領被害人周某某進入基坑內作業,隨后二人被壓埋,造成周某某死亡。目前,程某某已被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件詳情:
被告人程某某系杭州市余杭區某樁基項目負責人,負責該工程現場組織、指揮、管理、協調等工作。2020年6月13日,因該樁基項目西北角需要焊接接樁,被告人程某某指揮工作人員進行挖土作業。經現場監理實地查看,認為存在安全隱患并要求停工。被告人程某某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未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帶領被害人周某某進入基坑內進行焊接接樁作業,隨后二人被基坑圍護樁外層土方壓埋,造成周某某死亡、程某某右腿髂骨及股骨骨折的傷亡事故。
檢察院認定:
被告人程某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