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被追責
2020年9月6日2時22分許,白銀市白銀區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熔鑄車間發生一起冷卻水閃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3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6人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
甘肅宏達鋁型材熔鑄車間負責作業的鑄造工發現鑄造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后,在采取加鋁餅、調速等降溫方法效果不明顯時,違規未及時采取終止鑄造作業措施,導致鋁合金棒拉漏,大量鋁液進入冷卻豎井,高溫鋁液瞬間將豎井中的冷卻水汽化并發生劇烈的鋁粉氧化反應,產生的混合氣體體積急劇膨脹,加之冷卻豎井空間相對密閉,聚集的能量瞬間釋放形成沖擊波,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間接原因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
安全培訓制度未落實,培訓計劃時間、內容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不足,公司總經理、廠長及部分管理人員未按高危行業的要求取得金屬冶煉行業的安全合格證,特殊工種持證率低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未嚴格執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再教育規定,培訓記錄只有公司層面的試卷記錄,且存在代答現象,車間、班組層面僅在公司教育統計表上顯示為“口述”教育
新員工入職未開展事故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知識培訓,未開展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培訓
公司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責不清
未按高危行業相關要求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應該為安監部),公司實際設置的安委會僅由總經理、廠長和安委會副主任3人組成,副主任1人承擔安委會全部日常工作,無下設專職機構
公司企管部承擔部分安檢職責,并與安委會之間職責劃分不清,過多承擔公司業務,弱化了安全監管職能
未按公司實際從業人員總量(1107人)千分之三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際只配備1名安全管理人員和3名兼職考核員,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
事故追究責任的人員
李XX,當班班長兼叉車工(無證)。
未按規定對當班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對鑄造工違規操作未能及時制止,對澆鑄盤鋁液泄漏情況沒有及時發現并果斷采取正確的、綜合的處理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徐XX,廠長,公司安委會副主任,負責全廠的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
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及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對生產現場長期存在的問題隱患失察,在熔鑄車間主管休假期間未安排人員替代其崗位,致使熔鑄車間管理缺失,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